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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州业余足球联赛规程(春季)
2008-01-21 14:19: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08年福州业余足球联赛规程(春季)

1. 总则
1.1福州业余足球联赛是在福州市足球协会管理、指导下组织的以群众参与性质为主,以“以球会友,快乐健身”为宗旨的业余足球赛事,简称福州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1.2 福州联赛由福州市足球协会主办,并由福州联赛组委会进行组织和管理。
1.3 2008年福州联赛由20支业余球队参加。
2. 参赛资格、报名、保证金
2.1 符合下述条件的业余球队可以派队参加福州联赛:
    2.1.1组织有序,并有专门领队、负责人之业余俱乐部、球队;
    2.1.2以“以球会友,快乐健身”为参赛宗旨;
2.2 符合下述条件的业余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福州联赛:
    2.2.1未参加全国各项比赛的球队和运动员以及非属职业(专业)性质的运动员;
 2.2.2向联赛组委会提交参赛报名资料,并经审核;
2.3 福州联赛报名
    2.3.1球队在每季联赛开始前30天至7天的期间内,向福州联赛组委会报名。
        2.3.1.1参赛队应完整填写并提交《2008年福州足球业余联赛报名表》;
        2.3.1.2参赛球员应提交分辨率为800X600像素以上的彩色免冠数码相片文件;
        2.3.1.3参赛球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件。
 2.3.2每支球队报名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3.2.1报名领队1名、教练员1名;
  2.3.2.2报名运动员最多为30名,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五条的规定;
  2.3.2.3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99号,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2.3.3球队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
2.4 交纳联赛参赛费用
    2.4.1福州联赛每个队的参赛费用为2500元(春季).参赛费用含比赛场地租金、裁判费用、工作人员津贴及球队注册费用、球员保险费等等;
    2.4.2每支球队应在每个赛季开赛前15日前交齐本赛季参赛费用,并不得拖欠。在参赛费用交纳截止日期前未交齐参赛费用的球队,不能获得福州联赛参赛资格;
2.5 交纳联赛纪律保证金
    2.5.1球队在报名参加福州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纪律保证金1000元,用以承担本球队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纪律处罚扣款;
    2.5.2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球队,不能获得福州联赛参赛资格;
    2.5.3在联赛过程中,如保证金余额不足500元,应补足至1000元后方可继续参赛;
    2.5.4本季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纪律处罚扣款的情况,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将返还相关球队。
3.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3.1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3.1.1 2008年福州联赛分为春季及秋季两个赛季,每个赛季内进行分组(级)单循环赛制;
    3.1.2 2008年春季比赛采用抽签分组,分为A、B组,每组10支球队,组内进行单循环比赛,经过9轮比赛,决出总名次;
    3.1.3 2008年秋季比赛根据春季的总排名进行分级,分为甲、乙级,每级10支球队,级内进行单循环比赛,经过9轮比赛,决出各级名次。
 3.1.4 2008年福州联赛每年春季比赛自3月至6月进行,秋季比赛自9月至11月进行。具体竞赛日程由福州联赛组委会制定。
 3.1.5因比赛场地重大活动,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福州联赛组委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3.2 决定名次办法
    3.2.1福州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3.2.1.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3.2.1.2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3.2.1.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季福州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季福州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3.2.2 2008年福州联赛春季比赛根据各小组单循环得出所有参赛队的总排名。2008年秋季比赛各级单独决出名次。排名规则依据3.2.1规定。
4.文明竞赛
    由于福州联赛为业余性质,及注重参与性、娱乐性的比赛性质,不以比赛竞技性及名次为主导。鼓励积极参与及文明竞赛,特设立文明竞赛评分制度。
4.1 初始文明竞赛积分:每支参赛队每个赛季均设100分的初始文明竞赛积分。
4.2 奖励:
    4.2.1每队每人参与一次比赛监督工作的,奖励20分;
    4.2.2向组委会每周投递比赛日记一篇,奖励5分;
    4.2.3向组委会提交合理化建议,并被组委会通过执行,奖励20分。
4.3 扣除:
    文明竞赛积分扣除办法另见《福州足球业余联赛纪律处罚办法》。
4.4 比赛资格:
    4.4.1当参赛队当季文明竞赛积分少于50分,则该队降入预备参赛球队,与下一赛季新进球队共同接受参赛资格评定
    4.4.2当参赛队当季文明竞赛积分少于0分,则该队失去下两个赛季参赛资格。
5. 奖励及升、降级
5.1奖励
    2008年福州联赛春季比赛不设奖项,秋季比赛各级单独设立奖项,各级奖项如下:
 5.1.1第一名的队获得冠军奖杯。
 5.1.2文明竞赛奖励:在福州联赛,文明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文明竞赛队”奖。
 5.1.3“最佳”奖励
     5.1.3.1在福州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5.1.3.2 在福州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
        5.1.3.3 在福州联赛每场比赛中,评选当场“最佳球员”。
5.2 升、降级
    5.2.1自2008年福州联赛秋季联赛起在甲级及乙级执行升、降级制度;
    5.2.2每个赛季的A级最后二名球队将自动降入下一赛季乙级;每个赛季的乙级最高二名球队将自动升入下一赛季甲级。
6. 规则与规定
6.1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6.1.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6.1.2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6.1.3执行福建省足球协会、福州市足球协会制定的的其他规定。
    6.1.4执行《福州足球业余联赛纪律处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6.1.5执行福州联赛组委会制定的福州联赛文件和根据福州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6.2 一些具体规定:
    6.2.1福州联赛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6.2.2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19名。在比赛过程中可替换6 人次(全场),中场休息替换人数不作限制,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可有3人可重新上场1次;
 6.2.3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6.2.4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6.3 比赛弃权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6.3.1.1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福州联赛组委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6.3.1.2 拒绝按照福州联赛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6.3.1.3 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6.3.1.4 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6.3.1.5 中途退出联赛。
    6.3.2对弃权的处理:
        6.3.2.1 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6.3.2.2 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6.3.2.3 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或以80%以上的其余参赛队同意的计分办法处理);
        6.3.2.4 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球队联赛保证金中抵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球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6.3.2.5 福州联赛组委会向福州联赛组委会提交报告,由组委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6.4 比赛体育场
    6.4.1福州联赛的主要比赛场地为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足球场、福州市体育中心足球场等。
    6.4.2如遇不可抗力及其它重大活动原因进行的场地调整,经组委会同意后延期或更改。
6.5 比赛时间
    6.5.1福州联赛的比赛日为每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
    6.5.2如遇不可抗力及其它重大活动原因的赛程调整,经组委会同意后延期或更改。
    6.5.3任何球队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3天向福州联赛组委会提书面出申请,并附比赛双方球队及相关调整场次球队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经福州联赛组委会批准后生效。
7. 比赛监督、裁判员
7.1 比赛监督
    7.1.1比赛监督由福州市足协、福州联赛参赛队代表及其他自荐人员担当,代表福州联赛组委会对比赛和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福州联赛组委会负责;
    7.1.2比赛监督负责接受球队、裁判及工作人员的申诉,并予以记录;
    7.1.3对现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联赛组委会联系落实;
    7.1.4赛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组委会汇报比赛情况。
7.2 裁判员
    7.2.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福州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福州联赛组委会共同组建的福州联赛组委会裁判组选派。
    7.2.2裁判员参加福州联赛工作,必须遵守福州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福州联赛组委会的各项规定。
8. 纪律与诉讼
8.1 联赛纪律委员会
    联赛纪律委员会由福州市足球协会、联赛裁判组及各参赛队的代表组成,并负责处理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
8.2 联赛组委会
    福州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福州联赛组委会负责受理。
9.附则
9.1 本规程由福州联赛组委会解释,未尽事宜由福州联赛组委会确定。


2008福州足球业余联赛组委会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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