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省足球冠军联赛竞赛规程
2009-04-13 12:59: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09年福建省足球冠军联赛
竞赛规程
一.比赛名称:2009年福建省足球冠军联赛
二.主办单位:福建省足球协会
三.协办单位: 福州新天然居足球俱乐部、福州城门闽城足球俱乐部、南平足球队、永安梦溪足球队、莆田双洋足球队、晋江摩登足球队、厦门碧宫酒店足球俱乐部、厦门东科建设足球俱乐部。
四.竞赛时间:2009年4-10月
五.参赛条件:
1.参赛队应为获得前一年度或本年度本地区联赛的冠军队,如冠军队放弃参赛,可以依名次递补报名参赛。福州、泉州及厦门三地可各增派1支球队参赛。
2.参赛队员应为年满16周岁,且当年度在福建省足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不受国籍、职业、户籍的限制。本年度注册参加中国职业联赛(中超、中甲、中乙)和U-19、U-17系列比赛的队员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六.报名要求:
1.报名:各队于
2.报名人数:
(1)各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需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
(2)报名运动员最多40名,联赛期间不办理替换、补报名手续。
3.报名办法:各队于
七.竞赛办法:
所有参赛队进行主客场制双循环比赛。不具备赴客场比赛条件的队可与客队协商在主场或另选场地比赛。协商确定之后上报联赛委员会竞赛部。
4.决定胜负的办法:
各队按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决定名次:
a.两队或两队以上相互之间比赛的积分多少,多者列前;
b.两队或两队以上相互之间比赛的净胜球多少,客场进球加倍计算,多者列前;
c.两队或两队以上相互之间比赛的进球总数多少,客场进球加倍计算,多者列前;
d.加赛分出胜负排定名次,或直接抽签排定名次。
八.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2.比赛采用11人制,使用5号比赛用球;
3.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时间15分钟;
4.每场比赛每队报名上场队员11名,替补队员7名,并可从中选择4名替换上场。各队须于每场比赛开始前60分钟,将填写的11名上场队员和7名替补队员名单提交第四官员。
5.队员获红、黄牌的,一张红牌或累计三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6.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赛前联系会确定的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比赛要求队员穿足球鞋,上场队员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九、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及裁判员
1.每场比赛设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2.裁判员到达赛区工作,必须遵守福建省足协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接受比赛监督的领导。
3.裁判员上场执法须着统一的裁判服装、足球鞋和护袜,必须佩戴胸徽。
十、违纪与仲裁
1.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事件,由联赛委员会纪律仲裁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福建省足球协会备案;
2.纪律仲裁部将依据和参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违规违纪事件。
3.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有关俱乐部或球队,并在省足协官方网站上发布。
十一、竞赛接待与经费
1.各队每场参赛的城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并承担主场比赛比赛监督和外地裁判员共四人的食宿接待,食宿标准为130元/人天,接待天数为一天。食宿接待费可用现金支付或按食宿标准实际接待。
2.联赛委员会承担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往返交通、工作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二.比赛场地
各队应自备一块天然草皮或人造草皮的标准足球场作为主场,并于赛前一周报告联赛委员会和客队。
十三.安全保卫
每场比赛的安保工作由主队负责,具体做法另行协商。
十四.赛区工作
1.各队须于赛前90分钟到达赛场。
2.比赛日上午11点在比赛场地或比赛监督裁判员住地召开赛前联系会,由比赛监督召集裁判员和参赛两队的领队、教练参加,确定比赛资格、队服颜色、比赛要求等。
3.赛后如主队安排新闻发布会,请两队教练出席。
十五.其他
福建省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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