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交流及代表资格确定的通知
2014-03-12 18:43: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足球字〔2014〕99号
足球中心关于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足球运动员注册、交流及代表资格确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办公室,有关行业体协,有关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为做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三运会)足球项目的竞赛组织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及《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4〕11号)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注册、转会相关管理规定,对做好十三运会足球项目运动员注册、交流及代表资格确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通知如下:
一、注册要求与截止时间
(一)十三运会足球项目参赛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将结合中国足协2014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单独实施;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依据本通知规定的办法确定。
(二)十三运会足球比赛的参赛单位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十三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与其所参赛代表单位签订《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附件一),此协议书将作为判定运动员是否有资格代表该单位参加十三运会比赛的主要参考文件。
(三)已参加中国足协2014年度注册或备案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其注册协会所属的相关参赛单位参加十三运会。
(四)运动员已在2014年度代表相关参赛单位进行了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且在2017年1月31日前连续每年度确认注册未改变参赛代表单位的,可以参加十三运会。
(五)2015年至2017年期间首次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运动员,且在2017年1月31日前连续年度确认注册未改变注册协会的,可以代表注册协会所属的参赛代表单位参加十三运会。
(六)参加十三运会的运动员,应符合第十三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和足球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十三运会足球参赛注册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解放军运动员注册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二、注册年龄与骨龄
(一)男子: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二)女子:200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三)1997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男子和1999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女子运动员均应通过中国足协组织的骨龄检测合格,不合格的运动员可按照所测实际骨龄数值,参加全运会相应年龄组别的比赛。
(四)十三运会参赛年龄具体组别设置以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十三运会竞赛规程为准。
三、交流要求与截止时间
(一)运动员若在中国足协2014年度注册期内转会至新协会,并代表新协会所属的参赛代表单位参加十三运会,应办理《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交流协议书》(附件二)。
(二)运动员已转会到其他协会,但在转会协议中已签有应代表原注册协会所属的参赛代表单位优先参加十三运会条款的运动员,原注册协会所属的参赛代表单位也需为该名运动员办理《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三)交流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
四、解放军运动员
(一)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的有关规定参照体育总局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解放军运动员退伍后,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可代表地方参赛单位重新注册参加十三运会。
五、全运会足球参赛注册与年度确认工作程序
(一)各参赛代表单位应填报《第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三)并加盖全运会代表单位公章,连同参赛运动员的《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原件和《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原件(交流运动员提供),于2014年5月31日前一并向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注册办提交,进行2014年度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
(二)各参赛代表单位应在2015至2017年的每年度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期内(从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1月31日期间),按时提交《第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进行十三运会运动员注册确认。首次注册运动员应提交《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原件。
(三)注册时应同时将《第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的电子数据发送至以下邮箱:ye_li@fa.org.cn。
六、代表资格争议处理
如运动员全运会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将由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进行具体核查与裁定,必要时可提交国家体育总局裁定。
特此通知。
足球中心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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