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足球比赛统一判罚尺度”
2006-08-28 16:21: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足球比赛的依据包括:《足球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
《规则》是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由国际足联颁布执行的。《规程》是每次比赛由赛会组织者根据赛事特点在不违背《规则》的前提下制定的一些细则。
因此,一般来说,每次比赛都应根据上述二个依据制定比赛规范和指南:《统一判罚尺度》。
在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中,每年联赛初就制定当年的《统一判罚尺度》。我们厦门的比赛也是每年根据中国足协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和业余比赛的特点制定当年度《厦门市足球比赛统一判罚尺度》,并在每次比赛前召开的“领队教练和裁判长联席会”上由裁判长宣讲,并要求传达到队员和裁判员。它实际上是该次赛事的行为规范,执法要点。
《2005年厦门市足球比赛统一判罚尺度》全文如下:
2005年足球比赛统一判罚尺度
为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版《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2005年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的精神,特做如下要求。
1. 严厉处罚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犯有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者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
严重犯规是指:比赛中,如果队员故意用过分的力量,或用野蛮的行为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应视为严重犯规。任何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对方队员正面、侧面或后面,用过分的力量或危及对方队员安全的冲撞动作争抢球,均视为严重犯规。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应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判罚。)
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可能发生在场内,也可能发生在边线以外的地方,或发生在比赛中及比赛暂停时。如果队员的行为目的不是对球,而是使用过分的力量或野蛮的方式与对方队员争抢,应视为暴力行为。假如,队员用过分的力量或用野蛮的行为对待同队队员或其他人,也应视为暴力行为。
2. 坚决处罚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打骂裁判员、对方队员或其他人员者,或是向裁判员、对方队员或其他人员使用无礼的、侮辱性的语言及动作或吐唾沫者,或带头闹事者,如是场上队员,裁判员应坚决给予红牌罚令出场;如是替补队员或替换下场队员,裁判员也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如是其他人员,裁判员应坚决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并书面报告主办机构,由大会依据纪律规定进行追加处罚。
3. 对于队员在争抢球时利用或借助摆臂动作十分隐蔽地用肘部击打对方队员的“职业性”犯规行为,裁判员除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点球外,必须给予红牌罚令出场。
4. 对于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行为,裁判除判罚犯规外,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故意手球犯规破坏对方有效进攻机会或者故意手球直接打进对方球门的行为将被视为非体育行为而受到黄牌警告。
5. 对于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行为,裁判员除判罚犯规外,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
6. 对于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有效的进攻机会的犯规行为,裁判员除判罚犯规外,应给予黄牌警告。
7. 比赛中对裁判员所做出的判罚或不判罚的决定,任何队员均不得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对于指责、围堵裁判员等行为者,裁判员应给予黄牌警告,对警告后仍坚持不正当行为者必须罚令出场;对于辱骂、推搡、撞击裁判员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坚决给予红牌罚令出场,并在赛后书面报告主办机构,由大会依据纪律规定进行追加处罚。
8. 明显或过分拉扯对方队员或拉扯对方队员球衣的行为属非体育行为,裁判员除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外,必须给予黄牌警告。
9. 当踢角球或任意球时,对于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外的相互推、拉、打等行为,裁判员一定要在比赛恢复之前及时给予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黄牌或红牌;若此情况发生在球被踢出后,裁判员则应根据犯规情况判罚任意球或球点球,并根据情况给予黄牌或红牌。裁判员同时要对在踢角球或任意球时攻方队员有意阻挡或干扰守门员的行为进行判罚。
10. 队员在场地任何地点试图欺骗裁判员的佯装行为(尤其是在对方罚球区内企图骗取球点球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性的非体育行为,裁判员应给予黄牌警告。
11. 队员佯装受伤或夸大受伤程度而倒地不起既是欺骗也是一种拖延时间的非体育行为,裁判员应给予黄牌警告。
12. 队员为了本队利益而有意延误比赛重新开始,如:再次移动踢任意球和掷界外球的地点;看着像要掷界外球,但突然又将球留给了同队队员去掷该球;迟迟不踢球门球;裁判员暂停比赛成死球时,将球踢走或用手将球拿走;替换下场时拖延时间等;裁判员对该队员应给予黄牌警告并补足所延误的时间。
13. 裁判员鸣笛判罚或比赛成死球后,犯规一方不得再次触球(如将球抱走或踢远等)。如果裁判员认为他们的再次触球是对判罚不满或是拖延时间等,则必须给予黄牌警告。
14. 无论是在比赛中踢罚球点球还是踢罚球点球决胜负时,裁判员都应注意到守门员是否违反规则提前向前移动;球踢出前双方队员是否提前冲进罚球区的行为,裁判员应严格按照规则进行判罚。
主罚队员违例,或者其同队队员违例,裁判员允许踢出球点球,如果球进,应重踢;如果球未进,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15. 队员庆祝进球时脱去上衣或用上衣蒙住头部将给予黄牌警告;队员的庆祝行为具有煽动性、挑衅性或延误比赛时间时,将给予黄牌警告。
16.队员仅仅处于越位位置并不犯规。当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其行为“卷入”了现实比赛,才被判为越位犯规。
处于越位位置:指队员较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即:头、躯干和脚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对方最后第二名队员更接近球门线。手臂不包含在内。
“卷入”现实比赛的解释是:
干扰比赛:参与传递或触到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的球。
干扰对方:通过明显的阻挡对方视线或移动或做出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姿势或移动,以达到阻止对方争抢球或可能争抢球。
获得利益:在越位位置接到从球门横梁或立柱反弹回来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从对方队员身上反弹回来的球。
17.掷界外球时,所有对方队员距掷球者所在地点不能少于2米。
18.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均有权进行纪律制裁。(如:终场哨响后,队员犯有可被出示红黄牌的行为,裁判员可以出示红黄牌。)
厦门市足协裁判委员会
(陈国强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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