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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足球总决赛竞赛规程
2015-01-17 16:03: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1. 主办单位:福建省体育局
2. 承办单位:福建省足球协会
3. 协办单位:福州市足球协会、福州新奥广告有限公司
4. 比赛队伍、日期及地点:
4.1 比赛队伍:福州、厦门、宁德、漳州、龙岩、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地区及高校代表队共12支参赛球队;
4.2 比赛时间:2015年1月31日至2月4日;
4.3 比赛地点:福建福州。
5. 参赛运动员资格
5.1 参赛运动员应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且二代身份证上的“住址”应在参赛球队所代表地区(城市)行政辖区内。球员报到参赛时应持有二代身份证原件,持二代身份证原件以外的证件或二代身份证无法通过身份证验证机验证的均不得参赛;
5.2 凡2013年至2014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信息系统为准)的运动员均不得参赛;
5.3参赛球员应身体健康,无任何重大疾病(如:心脏病、心梗、心肌炎、癫痫、精神病等)和身体缺陷。能够承受足球比赛的运动强度,具备承受足球比赛可能出现高风险的能力,特别是运动创伤等意外情况。并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须有当地医院的体检证明)。参赛球员在比赛期间的一切意外伤害(包括往返途中安全责任)自负,并不得追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任何责任。
5.4 参赛球队应统一对本队所有运动员投保本次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参赛球队自行承担。参赛球队在报到时应出示保险单原件,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1份。未在报到时向组委会提供保险单原件审核的球员均不得参赛;
5.5 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年龄必须满18周岁;
5.6 每名球员仅可报名参加一支球队。
6. 报名日期、办法
6.1 报名日期:各地市参赛球队应在2015年1月20日12:00前确认参赛意向并上报领队人员及联系方式;参赛球队必须在2015年1月25日12:00上报参赛球员名单,逾期不得更改球员名单。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参赛资格,;
6.2 报名办法
6.2.1 比赛报名为全省一次性报名;
6.2.2 每队可报运动员20人、领队1人、教练员1人。球员号码应为1至99号,本次比赛过程不得更改;
6.2.3 各参赛队均以该队所在地区(城市)名称+赞助商名称+代表队(如:南平长富代表队)为参赛队名称;
6.2.4 参赛球队报名时应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并说明首选、备选颜色;
6.2.5 报名表格电子文档附后,各球队下载并完整填写后,将电子文档在2015年1月25日12:00前发送至fj@fzfa.org。同时,该报名表格应打印、并由球队所在地区(城市)足球协会或文体局盖章后,在报到时上交组委会;
7. 决定名次办法
7.1 本次比赛每场比赛必须分出胜负,在规定时间内仍为平局,不进行加时赛,直接按照最新审定的《2013/2014足球竞赛规则》进行球点球决出胜负。
7.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
    7.2.1 十二支参赛球队通过抽签分为A、B、C、D四个小组,每个小组三支球队。每个小组通过单循环比赛,决出各小组第一名球队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7.2.2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7.2.3 如同组内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7.2.3.1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7.2.3.2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7.2.3.3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7.2.3.4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7.2.3.5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7.2.3.6 如仍相等,则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7.2.4如果某队弃权,判罚该队所有比赛(包括已赛或未赛的场次)均以0:3负于对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3 第二阶段交叉淘汰赛:
7.3.1 半决赛:第一阶段A组第一名与B组第一名,C组第一名与D组第一名分别进行比赛;
7.3.2 决赛:半决赛两场比赛胜方角逐冠、亚军;半决赛两场比赛负方角逐第三、四名。
8.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8.1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2013/2014足球竞赛规则》;
8.2 全场比赛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最多不超过15分钟,比赛使用5号球;
8.3 比赛采用11人制,每场比赛允许填报18名运动员,其中7名替补运动员,可替换人7名运动员(但只能使用3次替补机会,中场替补次数不计);
8.4 比赛进行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规定如下: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8.5 在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将予以追加处罚);
8.6 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队员允许穿皮质胶钉足球鞋(严肃使用任何含金属材质的足球鞋);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所有参赛队员必须佩戴护腿板;违者组委会有权利不允许其上场比赛;
8.7 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留怪异发型(含光头)以及佩带任何饰物。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9. 纪律处罚:
9.1停赛、罚款:
9.1.1 在本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9.1.2 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
9.1.3 在本次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黄牌100元,第二张黄牌200元,第三张黄牌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9.1.4 在本次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9.2非道德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9.2.1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至少1000元的罚款;
9.2.2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5场,并处至少2000元的罚款。
9.3严重犯规: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1000元罚款;
9.4暴力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拉扯对方受伤倒地运动员,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9.4.1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
9.4.2 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9.5 斗殴: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元的罚款。
9.6 无法判定肇事者
9.6.1 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
9.6.2 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9.7侵犯比赛官员:
9.7.1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9.7.2 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3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9.7.3 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3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9.8 运动员、官员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9 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球队除判0∶3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参赛资格并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本赛事的,视同罢赛处罚;
9.10 本次比赛的停赛处罚未能在本次赛事中全部执行完成的,将延伸至福建省足球协会及所属会员协会的所有赛事中;
9.11 本赛事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参照本规程作出。以上本规程未明确说明的,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且组委会有最终解释权。
10. 比赛监督与裁判员选派
10.1 比赛监督、裁判监督由福建省足球协会选派。
10.2 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由福建省足球协会选派。
10. 经费
10.1 参赛球队自行承担参加比赛的交通费用及保险费用;
10.2 福州以外的球队在比赛期间的食宿由组委会负责(仅含领队、教练及核准资格的参赛球员,且不超过22人)。超编人员或时间的费用由球队自行承担;
10.3 参赛球队报到时应缴纳3000元的纪律保证金,如无违纪,则在离会时无息退还;
10.4 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长、裁判员及其它比赛组织经费由组委会负责。
11. 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12. 本规程解释权属福建省足球协会。
福建省足球协会
二○一五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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