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登记证管理暂行规定
2007-01-27 10:16: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
简称为“登记证”)的管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和转会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必须持有“登记证”。
各会员协会应规范对登记证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在制作“登记证”工作中做
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第三条 未办理过“登记证”且年满十二周岁的运动员由所属单位向当地会
员协会申报制证。会员协会要严格审核运动员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和
提供的照片,认真填写《首次制作运动员登记证报表》(以下简称为“制证表”
),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办公室。
第四条 会员协会上报运动员“制证表”,必须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家庭联系电话、参赛单位、注册协会等
内容按要求格式逐项填写,“制证表”必须由会员协会盖章确认后统一上报,
凡填写内容不全的,一律不予制做。
第五条 各会员协会于每年9至11月份上交“制证表”和运动员本人及监护人
(通常为父亲)户口本原件(如运动员本人和监护人不在同一本户口上,须提
供双方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供运动员二代身份证原件,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
张(五官清晰,不戴眼睛,头部尺寸约220X280mm),经中国足协再次验查合
格后方予确认,对持假户口本、假身份证及私自更改户口本内容者,一经发现,
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会员协会根据制证运动员数量购取所需空白证件
(每本10元)。
第六条 各会员协会依据已审核“制证表”,使用“会员协会注册管理信息系
统录入或导入运动员基本信息,并加入近期两寸白底彩照(扫描照片所用分辨
率约150,保存为JPG格式,剪辑后图片大小约5K),录入双手食指指纹。连接
互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的“首次制证远程上报”功能将合格数据上报至中国足协。
第七条 中国足协通过注册信息系统远程功能接受各会员协会发来的制证数据,
检查运动员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导入数据库核查每个运动员是否重复制
证。对未曾制证的运动员统一配给登记证号,并负责将运动员的基本资料打印
制做成不干胶贴后下发各会员协会。
第八条 会员协会负责具体制作运动员“登记证”,特别要求运动员提供的
近期二寸白底彩色照片要进行剪裁后再用于制证(非近期照片,不予制证),
并经严格核实后下发。各会员协会对重复制证运动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足协同时将合格运动员数据通过《中国足协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远程下
发至各会员协会,以便会员协会更新各自数据库。
第九条 每名运动员只能持有一本登记证并对应一个证号。登记证上每一页
反映了运动员当年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的确认过程,只有上述过程盖章确
认后,登记证方为有效,运动员持有效登记证方可参加当年的比赛。
第十条 职业运动员(目前为中超、中甲、中乙和女成队员)登记证内注
册栏目需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盖章确认,参赛资格一栏由中国足协盖章确认。
职业运动员如有转会,转入和转出俱乐部所属协会秘书长要签字,双方协会
要盖章确认,并注明是永久或临时。业余运动员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确认
过程同职业运动员,但由各会员协会负责把关并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永久转会和临时转会的球员归属不同,临时转会球员,原单位
需为其注册,并在登记证上为其盖章确认,永久转会球员,转入单位为其注
册并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职业运动员如已转会,登记证应随转会程序进行流动。中国足
协只有在收到双方俱乐部签署的转会协议、转出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出具的
转会证明、以及交纳有关费用后,方为运动员在登记证上盖注册章。
第十三条 职业和业余运动员使用同样登记证。原下发职业和业余登记证
可通用,即职业转业余和业余转职业不需要换证。登记证为延续使用性证件,
无有效期规定。登记证内页用完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原证由会员协会报中
国足协注销。
第十四条 登记证在使用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协会、俱乐部、足球学校、
业余体校、中小学校等)妥为保管,一旦发生丢失,或需要修改个人信息,运
动员及其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动员办理丢证补证、修改证件个人信息申请表
》,“申请表”上内容要如实填写,并由注册单位和所属会员协会盖章确认,
若丢证单位非首次注册单位,丢证单位须提交有关转会证明,会员协会将有关
材料连同本人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和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张上报中国
足协补办新的登记证,补办费每本20元。
第十五条 登记证每一页首项内容为球员所属单位(俱乐部、足球学校)为
其注册并盖章,不许两家单位在此处盖章,否则视为双重注册,取消该球员参
赛资格。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为运动员在登记证上进行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盖章
确认时,请按页面顺序在相应位置填写并盖章,不能隔页填写和盖章,否则
所盖印章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从二00二年起,中国足协开始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骨
龄检测结果将体现在运动员的登记证上。
1、对骨龄检测合格者,在其登记证的封面后贴有中国足协核发的骨龄“合格”
字样的不干胶贴,该队员可参加相应年龄组比赛;
2、对骨龄检测超标者,在其登记证的封面后贴有中国足协核发的骨龄检测
“不合格”字样的不干胶贴,中国足协将没收其证件,并给予停赛处罚。
停赛期满后,根据其超龄情况,参加相应年龄组比赛;
3、未参加中国足协骨龄检测的青少年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中国足协组织
的有年龄限制的各级比赛。
第十八条 运动员制证情况,将定期公布在www.cfa-ris.org.cn网站上,
各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可自由查询,并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简称为“登记证”)的管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和转会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必须持有“登记证”。
各会员协会应规范对登记证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在制作“登记证”工作中做
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第三条 未办理过“登记证”且年满十二周岁的运动员由所属单位向当地会
员协会申报制证。会员协会要严格审核运动员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和
提供的照片,认真填写《首次制作运动员登记证报表》(以下简称为“制证表”
),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办公室。
第四条 会员协会上报运动员“制证表”,必须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家庭联系电话、参赛单位、注册协会等
内容按要求格式逐项填写,“制证表”必须由会员协会盖章确认后统一上报,
凡填写内容不全的,一律不予制做。
第五条 各会员协会于每年9至11月份上交“制证表”和运动员本人及监护人
(通常为父亲)户口本原件(如运动员本人和监护人不在同一本户口上,须提
供双方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供运动员二代身份证原件,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
张(五官清晰,不戴眼睛,头部尺寸约220X280mm),经中国足协再次验查合
格后方予确认,对持假户口本、假身份证及私自更改户口本内容者,一经发现,
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会员协会根据制证运动员数量购取所需空白证件
(每本10元)。
第六条 各会员协会依据已审核“制证表”,使用“会员协会注册管理信息系
统录入或导入运动员基本信息,并加入近期两寸白底彩照(扫描照片所用分辨
率约150,保存为JPG格式,剪辑后图片大小约5K),录入双手食指指纹。连接
互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的“首次制证远程上报”功能将合格数据上报至中国足协。
第七条 中国足协通过注册信息系统远程功能接受各会员协会发来的制证数据,
检查运动员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导入数据库核查每个运动员是否重复制
证。对未曾制证的运动员统一配给登记证号,并负责将运动员的基本资料打印
制做成不干胶贴后下发各会员协会。
第八条 会员协会负责具体制作运动员“登记证”,特别要求运动员提供的
近期二寸白底彩色照片要进行剪裁后再用于制证(非近期照片,不予制证),
并经严格核实后下发。各会员协会对重复制证运动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足协同时将合格运动员数据通过《中国足协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远程下
发至各会员协会,以便会员协会更新各自数据库。
第九条 每名运动员只能持有一本登记证并对应一个证号。登记证上每一页
反映了运动员当年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的确认过程,只有上述过程盖章确
认后,登记证方为有效,运动员持有效登记证方可参加当年的比赛。
第十条 职业运动员(目前为中超、中甲、中乙和女成队员)登记证内注
册栏目需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盖章确认,参赛资格一栏由中国足协盖章确认。
职业运动员如有转会,转入和转出俱乐部所属协会秘书长要签字,双方协会
要盖章确认,并注明是永久或临时。业余运动员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确认
过程同职业运动员,但由各会员协会负责把关并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永久转会和临时转会的球员归属不同,临时转会球员,原单位
需为其注册,并在登记证上为其盖章确认,永久转会球员,转入单位为其注
册并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职业运动员如已转会,登记证应随转会程序进行流动。中国足
协只有在收到双方俱乐部签署的转会协议、转出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出具的
转会证明、以及交纳有关费用后,方为运动员在登记证上盖注册章。
第十三条 职业和业余运动员使用同样登记证。原下发职业和业余登记证
可通用,即职业转业余和业余转职业不需要换证。登记证为延续使用性证件,
无有效期规定。登记证内页用完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原证由会员协会报中
国足协注销。
第十四条 登记证在使用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协会、俱乐部、足球学校、
业余体校、中小学校等)妥为保管,一旦发生丢失,或需要修改个人信息,运
动员及其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动员办理丢证补证、修改证件个人信息申请表
》,“申请表”上内容要如实填写,并由注册单位和所属会员协会盖章确认,
若丢证单位非首次注册单位,丢证单位须提交有关转会证明,会员协会将有关
材料连同本人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和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张上报中国
足协补办新的登记证,补办费每本20元。
第十五条 登记证每一页首项内容为球员所属单位(俱乐部、足球学校)为
其注册并盖章,不许两家单位在此处盖章,否则视为双重注册,取消该球员参
赛资格。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为运动员在登记证上进行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盖章
确认时,请按页面顺序在相应位置填写并盖章,不能隔页填写和盖章,否则
所盖印章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从二00二年起,中国足协开始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骨
龄检测结果将体现在运动员的登记证上。
1、对骨龄检测合格者,在其登记证的封面后贴有中国足协核发的骨龄“合格”
字样的不干胶贴,该队员可参加相应年龄组比赛;
2、对骨龄检测超标者,在其登记证的封面后贴有中国足协核发的骨龄检测
“不合格”字样的不干胶贴,中国足协将没收其证件,并给予停赛处罚。
停赛期满后,根据其超龄情况,参加相应年龄组比赛;
3、未参加中国足协骨龄检测的青少年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中国足协组织
的有年龄限制的各级比赛。
第十八条 运动员制证情况,将定期公布在www.cfa-ris.org.cn网站上,
各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可自由查询,并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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