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足球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1-11 14:46: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足球字〔2016〕130号)的相关要求,现印发《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对足球竞赛的裁判队伍管理,促进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一、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隶属于福建省足协,负责协助省足协制定福建省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委派裁判工作;推荐本省足球裁判员参加全国裁判培训或裁判工作。
二、省足协裁判委员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常委五人。设主任一名,由主任主持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省足协裁判委员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一、足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委会将结合我省及各地市实际情况,制定等级裁判员培养计划,并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培训班资格的、无不良记录的裁判员组织统一测试,按规定择优申报。
二、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申报人员须参加省足协裁委会组织的或认可的规则理论考试、体能测试、临场实践考核,并获得合格成绩,方可申报。裁委会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结合职业道德、综合能力、平时表现等条件,予以审批。裁委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并指导各地市裁委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三级裁判员招募考试。参加三级裁判员招募考试的学员,特别优秀且具备培养潜质的,可以直接批准为二级裁判员。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一、本省各等级裁判员每年1月31日之前须向省足协裁委会注册,进入福建省足球裁判人员库。因未注册而未进入福建省足球裁判人员库的裁判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当年度的各级足球比赛和活动,也不推荐晋级,不同意参加全国赛事。
二、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各级裁委会的纪律性处罚;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两次不能参加各级裁委会委派的裁判工作的,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全年未参加裁判活动和担任裁判工作的;
(五)未经省足协裁委会同意,擅自承接或组织人员承接省足协以外单位举办的赛 事裁判任务的。
三、第三次被暂停注册时,直接取消裁判工作资格。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一、裁委会负责选派省足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足球赛事的裁判员。
二、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能力第一,兼顾培养各地市人才”的原则,公开公正选派裁判员参加各级足球比赛。
三、裁判员选派应在福建省足协官网上公开公示。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
一、省足协裁委会应每年组织1-2次一级和一级以上裁判员的年度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市级裁委会须每年组织1-2次辖区内裁判人员的培训,县(区)级裁委会须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裁判人员的培训,培训期间须进行规则理论考试和体能测试,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裁委会。
二、各等级裁判员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足协裁委会或所在地区裁委会组织的培训,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方可通过次年的注册。
三、省足协裁委会组织编写《裁判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讲义,并在各级裁委会的年度培训中实施。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扫描件:福建省足球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对足球竞赛的裁判队伍管理,促进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一、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隶属于福建省足协,负责协助省足协制定福建省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委派裁判工作;推荐本省足球裁判员参加全国裁判培训或裁判工作。
二、省足协裁判委员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常委五人。设主任一名,由主任主持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省足协裁判委员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一、足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委会将结合我省及各地市实际情况,制定等级裁判员培养计划,并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培训班资格的、无不良记录的裁判员组织统一测试,按规定择优申报。
二、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申报人员须参加省足协裁委会组织的或认可的规则理论考试、体能测试、临场实践考核,并获得合格成绩,方可申报。裁委会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结合职业道德、综合能力、平时表现等条件,予以审批。裁委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并指导各地市裁委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三级裁判员招募考试。参加三级裁判员招募考试的学员,特别优秀且具备培养潜质的,可以直接批准为二级裁判员。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一、本省各等级裁判员每年1月31日之前须向省足协裁委会注册,进入福建省足球裁判人员库。因未注册而未进入福建省足球裁判人员库的裁判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当年度的各级足球比赛和活动,也不推荐晋级,不同意参加全国赛事。
二、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各级裁委会的纪律性处罚;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两次不能参加各级裁委会委派的裁判工作的,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全年未参加裁判活动和担任裁判工作的;
(五)未经省足协裁委会同意,擅自承接或组织人员承接省足协以外单位举办的赛 事裁判任务的。
三、第三次被暂停注册时,直接取消裁判工作资格。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一、裁委会负责选派省足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足球赛事的裁判员。
二、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能力第一,兼顾培养各地市人才”的原则,公开公正选派裁判员参加各级足球比赛。
三、裁判员选派应在福建省足协官网上公开公示。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
一、省足协裁委会应每年组织1-2次一级和一级以上裁判员的年度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市级裁委会须每年组织1-2次辖区内裁判人员的培训,县(区)级裁委会须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裁判人员的培训,培训期间须进行规则理论考试和体能测试,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裁委会。
二、各等级裁判员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足协裁委会或所在地区裁委会组织的培训,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方可通过次年的注册。
三、省足协裁委会组织编写《裁判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讲义,并在各级裁委会的年度培训中实施。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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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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