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2006-08-25 16:04: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及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所有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足球运动员转会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积极性的原则。应保障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各项权利,运动员也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
第四条根据国际足联章程,运动员均为业余或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业余运动员: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实际费用系指比赛和活动所需的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 第六条职业运动员: 1、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除非该运动员根据本规定第七十一条重新获得业余运动员的身份。 第七条运动员身份由中国足球协会核实。 第八条涉外转会中因运动员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解决。
第九条凡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俱乐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报运动员转会。凡已注册的运动员,如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均需要转会。 第十条注册单位决定运动员的所属和转出方,对任何有关运动员归属问题的起诉或争议,唯一的裁定准则是注册单位(一个运动员在两个单位注册时,如没有正式签署转会协议和转会证明,后面的注册无效)。17岁以下(含17岁)运动员注册必须同时有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明确签署具体日期。注册表和《中国职业(或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中有任何涂改,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运动员从注册之日起,即提出转会申请,转会申请必须由运动员本人提出,转会申报由俱乐部提出,申请或申报均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中国足球协会在接到转会申报后,将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转会名单采取按月或一次性公布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增加公布转会名单的次数。 第十三条要求列入转会名单的申请书,可向中国足球协会索取,或按中国足球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凡不如实填写者,申请书作废。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列入转会名单: 1、与原属俱乐部合同期满或一个月后合同期满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入转会名单: 1、经中国足球协会核准,原俱乐部除名后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否则将不能转会并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 第十七条申请和申报列入转会名单: 1、合同期满并在一个月前已书面通知所属俱乐部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或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已得到俱乐部书面通知不再续约的运动员,可以提出转会申请,中国足球协会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 第十八条转会费或培训费: 1、运动员转会应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付转会费或培训费,但是需要双方法人代表签定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运动员转会应由双方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由俱乐部与专业培训单位签订输送协议,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1、转会费或培训费数额; 第二十条由甲、乙级队转出的协议,应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接收转会费的单位应将转会费的5%上交中国足球协会,5%付给属地会员协会;由其它队转出的协议应经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报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接受培训费的单位,应将培训费的5%上交属地会员协会,10%付给转出俱乐部所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如批准会员协会和当地足球协会为同一协会时,只付10%) 第二十一条下列转会协议无效: 1、非双方俱乐部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无效的转会协议,从签订开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有效协议只有双方同意方可解除。单方面终止协议,另一方可坚持履行协议条款或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依协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俱乐部想雇用有合同在身的运动员时,首先应书面通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然后才可与运动员洽谈。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有关俱乐部可提出上诉并举证,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运动员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指合同到期,并且俱乐部已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运动员),该运动员可以与新俱乐部直接洽谈。但转会始终只是俱乐部之间的事。任何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不能签订转会协议。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转会后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所有待遇应与俱乐部其他运动员相当。在此之前,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不得在转会费之外,以工资、户口、住房、签字费等条件引诱运动员转会,运动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或索要这些条件,此为不正当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职业运动员,俱乐部与该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时,中国足球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十条转入联赛名次低于原俱乐部的运动员,其在新俱乐部的工资和奖金不得高于原俱乐部的水平(可以有地区差价)。违者将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办理国内转会的程序如下: 1、凡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要求转会,运动员、俱乐部必须向中国足球协会上报转会申请名单,同时标明转会费数额。中国足球协会经审核后于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未列入转会名单者不能从甲、乙级队转出。 第三十二条转会的联系与洽谈,可以委托中国足球协会公布的获得当年《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公司许可证》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许可证》的足球经纪公司和足球经纪人办理,但在转会协议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足球经纪人姓名。未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介入运动员转会事宜,违反者转会无效。 第三十三条国内转会的方式: 1、凡运动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之间流动,即为转会。 第三十四条一名运动员在与一个俱乐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期内不能再与另外的俱乐部签订合同。如果再签订另外的合同,不仅无效,还将被中国足球协会处以5000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永久性转会双方应签定两年以上合同。 第三十六条每个俱乐部每年最多只能从国内转入五名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运动员在签定转会协议之前,仍属于原俱乐部,所有活动应服从原俱乐部安排,只有得到原俱乐部的同意,方可离队。否则,将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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