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资料 > 正文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2006-08-25 16:04: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运动员的有序流动和推动各地区足球水平相对平衡的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原则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及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所有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足球运动员转会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积极性的原则。应保障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各项权利,运动员也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


第二章 运动员身份

  第四条根据国际足联章程,运动员均为业余或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业余运动员: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实际费用系指比赛和活动所需的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
  2、业余运动员应由其所属单位、俱乐部或足球学校经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向属地会员协会注册,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3、业余运动员应与俱乐部或足球学校等单位签订《业余运动员训练比赛协议书》,协议书包括有效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待遇等。未满18周岁的运动员应由家长或合法监护人签字。

  第六条职业运动员:

  1、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除非该运动员根据本规定第七十一条重新获得业余运动员的身份。
  2、人事关系如在某一行政、事业或企业单位的运动员要转为职业运动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俱乐部或保留在人才交流机构。
  3、只有年满18岁的运动员才能被批准为职业运动员。
  4、职业运动员应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包括合同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5、职业运动员应由俱乐部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由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只有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的运动员,才具有职业运动员资格。

  第七条运动员身份由中国足球协会核实。

  第八条涉外转会中因运动员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解决。


第三章 国内转会

  第九条凡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俱乐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报运动员转会。凡已注册的运动员,如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均需要转会。

  第十条注册单位决定运动员的所属和转出方,对任何有关运动员归属问题的起诉或争议,唯一的裁定准则是注册单位(一个运动员在两个单位注册时,如没有正式签署转会协议和转会证明,后面的注册无效)。17岁以下(含17岁)运动员注册必须同时有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明确签署具体日期。注册表和《中国职业(或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中有任何涂改,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运动员从注册之日起,即提出转会申请,转会申请必须由运动员本人提出,转会申报由俱乐部提出,申请或申报均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中国足球协会在接到转会申报后,将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转会名单采取按月或一次性公布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增加公布转会名单的次数。

  第十三条要求列入转会名单的申请书,可向中国足球协会索取,或按中国足球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凡不如实填写者,申请书作废。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列入转会名单:

  1、与原属俱乐部合同期满或一个月后合同期满的运动员;
  2、在青少年队超龄,而原培养单位没有甲、乙级队的运动员;
  3、原培养单位同意输送的运动员;
  4、所签定合同由一方或双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运动员。
  5、由于俱乐部解散、破产或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含更名)而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6、30个月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入转会名单:

  1、经中国足球协会核准,原俱乐部除名后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2、在中国足球协会处罚期内的运动员;
  3、在原培养俱乐部(含体工队转为俱乐部)成年队未满26岁,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4、在甲级联赛中当年降级,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5、未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否则将不能转会并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

  第十七条申请和申报列入转会名单:

  1、合同期满并在一个月前已书面通知所属俱乐部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或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已得到俱乐部书面通知不再续约的运动员,可以提出转会申请,中国足球协会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
  2、俱乐部有责任将符合转会条件的运动员名单,或俱乐部愿转出的运动员名单按时向中国足球协会申报,中国足球协会将其列入转会名单。
  3、列入转会名单并不意味着运动员必须转会,原俱乐部有权优先与运动员协商新的工作合同,新的工作合同应在转会名单公布后7天之内签定,此时可以撤出转会名单。7天之后,运动员自然进入转会程序。俱乐部对运动员转会资格有异议者,也必须在公布转会名单后7天之内提出,过期后中国足球协会不予受理。
  4、永久转会的运动员,首次合同期满时,如俱乐部要求续约,在俱乐部不违反原合同的情况下,运动员应至少续签一年合同。
  5、注册为“自由人”的运动员应由注册会员协会为其申报转会,运动员本人也可以申请转会。
  6、转会名单可以随时向中国足球协会申报。每年12月20日24点,申请转会截止。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12月29、30日确定转入名单,次年2月28日前俱乐部双方签定转会协议,并办理工作合同及注册事宜。
  7、未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流动不受转会时间和名额限制,但转会手续必须齐备,转会(或输送)协议应符合规定并将由双方协会秘书长在《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转会栏中签署的转会证明复印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如这些转会运动员要参加当年的甲、乙级联赛,必须同挂牌转会运动员一样在规定转会期内办理好全部转会手续,并遵守甲、乙级队报名参赛规定。

  第十八条转会费或培训费:

  1、运动员转会应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付转会费或培训费,但是需要双方法人代表签定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2、转会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国足球协会对双方商定的超过或少于参照标准的转会费额不持异议。转会费的参照标准如下:
  (1)运动员转会费以运动员转会前的年收入为基数,乘以加值系数后的总数为参照标准。运动员的年收入包括:
  1)工资;
  2)训练津贴;
  3)合同中规定的奖金和出场费。
  (2)加值系数如下:
  1)俱乐部系数:(转出俱乐部系数+转入俱乐部系数)÷2=俱乐部系数。
  甲A第一名为3.4。以下递减0.1。
  甲B第一名为2.2。以下递减0.1。
  乙级队第一、二名为1.5。以下均为1。
  2)运动员年龄:
  25至28岁为1,每减少一岁加0.1(至18岁),每增加一岁减0.1。
  3)当年国家队集训名单上的运动员为1,国奥队为0.6,国青队为0.5(注:三项中只计一项)。
  4)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的最佳运动员和最佳射手为1。
  5)运动健将为0.5。
  注:以上涉及加值系数的五项内容中第3项、第5项只适用一项,各项相加即为加值系数。
  (3)转会费须在俱乐部双方签定协议时一次付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按时付款者,将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由于俱乐部变更而产生收款方情况不明时,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应按时将转会费汇入中国足球协会帐号,由中国足球协会暂管。
  (5)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费只付给与运动员签定合同的俱乐部,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在30个月之内如要办理转会,仍需由原俱乐部转出。
  (6)俱乐部吸收17岁以下(含17岁)参加业余训练的运动员,不按转会费支付,但应向专业培养单位(业余体校、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支付培训费和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及属地会员协会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培训费总额的15%。培训费为培训费基数乘以加值系数,即:培训费基数×加值系数=培训费。
  如果培训单位不只一个时,则各单位以该运动员在本单位培训的年限乘以加值系数中的年龄系数后的比例来分配培训费。
培训费基数如下:
  1)转入甲A十万元;
  2)转入甲B五万元;
  3)转入其他队三万元。
  加值系数如下:
  1)17岁为3;
  2)每增加一岁加0.1;
  3)每减少一岁减0.1;
  4)赴国外培训的运动员不满一年为1,一年以上为2。
  (7)全部自费培训的运动员,培训费60%付给运动员的父母或其合法监护人,40%付给培训单位;部分交费培训的运动员(如自交伙食费)培训费60%付给培训单位,40%付给运动员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只向俱乐部或培训单位交纳会员费的运动员,培训费全部付给培训单位。赴国外培训的运动员按本条精神执行。
  (8)对于双方协议不收或少收培训费,中国足球协会不持异议。
  (9)“自由人”转会不付转会费,但转入俱乐部应付给运动员注册和初审注册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及属地会员协会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管理费,管理费可参照培训费标准。

  第十九条运动员转会应由双方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由俱乐部与专业培训单位签订输送协议,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1、转会费或培训费数额;
  2、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3、转会生效日期;
  4、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甲、乙级队转出的协议,应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接收转会费的单位应将转会费的5%上交中国足球协会,5%付给属地会员协会;由其它队转出的协议应经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报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接受培训费的单位,应将培训费的5%上交属地会员协会,10%付给转出俱乐部所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如批准会员协会和当地足球协会为同一协会时,只付10%)

  第二十一条下列转会协议无效:

  1、非双方俱乐部签订的协议;
  2、俱乐部与非专业培训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
  3、显失公平的协议;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
  5、恶意串通,损害中国足球协会或第三者利益的协议;
  6、以欺诈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无效的转会协议,从签订开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有效协议只有双方同意方可解除。单方面终止协议,另一方可坚持履行协议条款或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依协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俱乐部想雇用有合同在身的运动员时,首先应书面通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然后才可与运动员洽谈。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有关俱乐部可提出上诉并举证,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运动员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指合同到期,并且俱乐部已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运动员),该运动员可以与新俱乐部直接洽谈。但转会始终只是俱乐部之间的事。任何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不能签订转会协议。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转会后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所有待遇应与俱乐部其他运动员相当。在此之前,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不得在转会费之外,以工资、户口、住房、签字费等条件引诱运动员转会,运动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或索要这些条件,此为不正当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职业运动员,俱乐部与该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时,中国足球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十条转入联赛名次低于原俱乐部的运动员,其在新俱乐部的工资和奖金不得高于原俱乐部的水平(可以有地区差价)。违者将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办理国内转会的程序如下:

  1、凡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要求转会,运动员、俱乐部必须向中国足球协会上报转会申请名单,同时标明转会费数额。中国足球协会经审核后于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未列入转会名单者不能从甲、乙级队转出。
  2、根据公布的转会名单,中国足球协会分别于12月29日和12月30日召集各甲、乙级俱乐部代表召开运动员转会工作会,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拒绝转入所确定的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在此情况下,如原俱乐部不再与其签约,则该运动员失去当年参赛资格。
  3、转入确定过程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序列进行,即12月29日先由甲级队依联赛名次顺序由上至下逐轮挑选,12月30日再由乙级队挑选。对提出只转入甲A队,不转入其它队的运动员,只能由甲A队按序挑选
  4、列入转会名单而没有俱乐部提名接纳的运动员,可以在1月25日前自寻接纳俱乐部,但必须遵守本《规定》。
  5、确定转入、转出名单后,转入方与转出方协商并签订转会协议,一份协议只能对应一名运动员;根据转会协议,转入方扣除转会费全额5%交付中国足球协会,扣除转会费全额5%交付转出方所在会员协会,向转出方交付余下的转会费。
  6、转出方所在会员协会在确认转会协议符合要求,转入方缴齐各款项和其它手续完备后,开具转会证明。如果俱乐部向会员协会提出开具转会证明要求之日起15天,转出方属地会员协会仍未开具转会证明或未提出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中国足球协会有权签发一张临时证明,准许该运动员在新俱乐部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索要转会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果在此期间收到该会员协会的回复,讲明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则临时证明终止。在上述15天内,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
  7、转入方将运动员经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永久转会)或备案(临时转会),并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
  8、转入方向中国足球协会上报转会协议和由双方协会秘书长在《中国职业(或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转会栏中签署的转会证明,职业运动员还需上报工作合同和注册表,转会完成。

  第三十二条转会的联系与洽谈,可以委托中国足球协会公布的获得当年《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公司许可证》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许可证》的足球经纪公司和足球经纪人办理,但在转会协议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足球经纪人姓名。未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介入运动员转会事宜,违反者转会无效。

  第三十三条国内转会的方式:

  1、凡运动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之间流动,即为转会。
  2、运动员所有权转让为永久性转会。运动员今后再转会,须由新俱乐部转出。但在再次转会时,若转会费高于原转会费,原俱乐部可从多出的部分中获得20%的分成。
  3、经双方协商定期借用运动员的为临时转会,双方应就临时转会时间(三个月至一年)和租借费达成协议。租借期满运动员回到原俱乐部。再转会时由原俱乐部转出。
  4、不论何种转会,均需按时付款。违者,中国足球协会可取消转会协议,转会无效。

  第三十四条一名运动员在与一个俱乐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期内不能再与另外的俱乐部签订合同。如果再签订另外的合同,不仅无效,还将被中国足球协会处以5000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永久性转会双方应签定两年以上合同。

  第三十六条每个俱乐部每年最多只能从国内转入五名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运动员在签定转会协议之前,仍属于原俱乐部,所有活动应服从原俱乐部安排,只有得到原俱乐部的同意,方可离队。否则,将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
下一篇: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