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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
2006-08-25 16:03: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足球运动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各级各类足球运动员。


第二章 运动员的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


  第三条足球运动员每年必须在中国足球协会或属地会员协会注册;
  第四条足球运动员注册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只有注册的运动员才可以按中国足球协会转会规则进行转会流动;
  第六条凡已注册的运动员,如变更所属俱乐部(所属单位)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所属单位)比赛均需要转会;
  第七条运动员转会流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第八条运动员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比赛许可证,只有取得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方可参加许可证准许的各级各类比赛;


第三章 对运动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运动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十条运动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
  第十一条运动员要养成良好的集体主义作风,杜绝一切不良的个人主义行为;
  第十二条运动员要尊重科学、尊重知识,与一切伪科学、反科学的封建迷信思想做斗争;
  第十三条运动员要利用一切时间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努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
  第十四条运动员必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运动员不得进入职业队。
  第十五条运动员要遵守国家法律;运动员必须依法纳税;


第四章 运动员的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运动员要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社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运动员在任何公共场合都要文明着装,仪表整洁,不留长发、不染发、不穿拖鞋;
  第十八条运动员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奉献,谦虚待人、尊重师长、敬老爱幼,杜绝一切污秽的言谈举止;
  第十九条运动员要遵纪守法,严禁打骂斗殴、滋衅闹事参与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条提倡健康文明,高雅的业余生活和娱乐活动。


第五章 运动员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要热爱足球运动,要以执着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态度,提高自己的足球技能,尽最大努力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要诚实守信,决不参与参赛资格等方面的弄虚作假,并要主动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不良行为展开斗争;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要恪守体育道德,决不参与行贿、受贿、打假球等幕后交易活动,坚决摒弃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要认真学习《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
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养成良好的赛风赛纪;
  第二十五条足球赛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运动员要以
积极向上、顽强拼搏的精神,精湛的球艺、良好的赛风,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作用;
  第二十六条运动员要胜不骄、败不馁赛场上要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做到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必须始终保持高昂的姿态,要极力做到全为以赴、全神贯注、全身心地投入;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要绝对服从教练员的指挥,严格按教练员的计划和要求进行训练和比赛;
  第二十九条运动员在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类集训、夏令营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第三十一条严禁利用比赛从事或参与赌博活动;
  第三十二条严禁吸烟喝酒,足球运动员在任何时期都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水平,主动摒弃一切不利于运动的个人嗜好;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属单位和球队制定的有关比赛、训练、生活、医疗、饮食等各类管理规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运动员当准备或已确认转会但与原俱乐部(所属单位)的合同(协议)期还未到期时,必须善始善终地履行职责;


第六章 运动员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职业运动员必须与俱乐部签订聘用工作合同;
  第三十六条14岁(含14岁)以上业余运动员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培训协议,18岁以下运动员应由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签字;
  第三十七条运动员与俱乐部或所属俱乐部签订合同(协议)条款时,应对所签条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斟酌,合同(协议)条款中至少要包括:工资待遇问题、培训费分配问题、保险问题、伤病处理问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合同或协议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中止问题、违约的责任问题等等;
  第三十八条运动员在与俱乐部(所属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主动出示:
(一)可签合同(协议)的“自由身”证明,并为聘用单位提供可进行查证的途径;
(二)经某医院检查的个人健康证明或在俱乐部(所属单位)指定医院体格检查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九条运动员一旦与俱乐部(所属单位)签署合同(协议),不仅要求俱乐部(所属单位),运动员本人也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十条运动员如发现俱乐部(所属单位)未能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可及时提出;如俱乐部(所属单位)拖延不理,运动员可按诉讼程序和规定向属地会员协会诉讼委员会投诉;如对处理结果持不同意见,可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进一步申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诉讼委员会在核实情况属实后,将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从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角度,对相关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限定俱乐部(所属单位)在一周内必须履行合同条款;
(二)赔偿运动员因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允许运动员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允许运动员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成为“自由人”。


第七章 运动员违反条例


  第四十一条当运动员违反本条例的一条或几条时,中国足球协会、属地会员协会纪律委员会或俱乐部(所属单位)均有权依据事实,择取下列某一项或几项酌情给予处罚:
(一)批评教育;
(二)1至3个月工资的经济处罚(只限甲乙级队);
(三)停止比赛若干场或某段时间;
(四)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一年以上直至终生禁赛;
(五)运动员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诉讼规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运动员对于处罚持不同意见,可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诉讼委员会有关受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上诉。其中:
(一)职业运动员可直接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上诉;
(二)业余运动员可先向属地会员协会提出上诉,如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再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进一步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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