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06-08-25 16:06: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足球协会掌握本国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足球协会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
第三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为每年一次。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五条 中国足协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职业教练员和职业运动员、国家级裁判员、足球经纪人等注册的审核批复;
(二) 负责对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等注册资料进行备案;
(三)统计整理各种注册数据以及核实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会员协会注册
第六条 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 办理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职业运动员、职业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 办理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并进行管理;
(四) 统计汇总属地所有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按相关注册规定报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
(五)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次注册应上报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注册;
(四) 将在其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备案;
(五) 会员协会注册应交纳注册费5000元,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不得以邮寄注册材料的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如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该协会管辖范围内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中国足协的认可后,可在大区范围内就近选择“代管会员协会”,其属地协会无管辖权。
第三章 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
第九条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的地区级和市级足球协会可申请成为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接纳新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须经会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条 在注册工作中,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 办理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属地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 统计汇总属地初审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报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
(四)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次注册应上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三份报至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如系首次注册,由会员协会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
(四) 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由会员协会报至中国足协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第十二条 如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其管辖范围内的俱乐部、足球学校、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属地会员协会认可后,可在该会员协会直接办理注册,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协会无管辖权。
第四章 职业俱乐部注册
第十三条 职业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有一支甲级队,且有不少于15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 建立其享有所有权的U-21、U-19、U-17年龄组的梯队至少各一支,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各类比赛;
(三) 为独立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 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拥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三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 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十四条 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俱乐部章程及要求上报的材料报至属地会员协会,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如系首次注册由中国足协发给注册证明书。
(二) 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6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4000元;
(三) 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五章 乙级俱乐部和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注册
第十五条 乙级俱乐部是指由一支乙级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是指由一支女子超级联赛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
第十六条 乙级俱乐部和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必须拥有不少于15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 乙级俱乐部至少应拥有一支归属本俱乐部的后备梯队并保证参加中国足球协会每年主办的青少年比赛;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应尽量建立后备梯队;
(三) 为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乙级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 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一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 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十七条 乙级俱乐部在晋升甲级俱乐部时,须符合职业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后,方可注册为职业俱乐部并参加甲级比赛。否则按当年度乙级联赛排名由满足条件的乙级俱乐部依次替补。
第十八条 乙级俱乐部和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注册表》或《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俱乐部章程及要求上报的材料报至属地会员协会,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
(二) 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注册表》或《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乙级俱乐部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2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3000元;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1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00元;
(四) 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六章 业余俱乐部注册
第十九条 业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至少有一支业余足球队,不少于15名运动员;
(二) 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
(三) 拥有自己的名称,有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类从事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司以及乡(区)、村镇(街道)的常年有组织进行足球业余训练和比赛的男女业余足球队,均应以业余俱乐部为单位,统一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业余俱乐部不得参加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
第二十一条 业余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业余俱乐部注册表》一式四份,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另一份给该俱乐部,同时将该俱乐部所拥有的男女业余足球队、运动员汇总名单按照《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格式制成软盘(用Microsoft Excel录入),连同已盖章的上述《登记表》报中国足协备案(多个业余俱乐部可用一个文件输入同一软盘)。
(二) 业余俱乐部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5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三) 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第七章 足球学校注册
第二十二条 各类足球学校办理初审或正式注册时,其属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和属地会员协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学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体育、教育、物价等审批机构的批文、办学条件、招生与学籍、训练与比赛、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学校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足球学校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中国足球学校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批复一份,存档一份。
(二) 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四份,连同所属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足球协会以及当地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文报属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会员协会注册后,一份存档,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另两份分别批复给属地会员协会和所报单位。
(三) 中国足球学校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0元,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
(四)中国足球学校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
第八章 教练员注册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或准备从事足球教练员工作的人员,均需注册。带队参加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比赛监督在每场比赛前将检查教练员的“资格证”,凡未持有“资格证”的教练员不允许随场带队比赛。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每名教练员只能有一本;证件记载有教练员执教记录、岗培记录以及每年注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无证的教练员注册后即可获得教练员“资格证”。教练员“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根据该教练员是否持有教练员岗培证书和岗培证书等级来界定。注册时界定教练员执教职位的标准如下:
(一) 男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 持有A级岗培证书的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各甲级队;
2、 2001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可执教乙级队、竞技系列U-21、U-19岁队;2003年起必须持有A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上述各队;
3、 2001年起持有C级岗培证书可执教竞技系列U-17岁队,2002年起必须持有B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竞技系列U-17岁队;
4、 2001年起持有C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参加普及系列大区和全国比赛的队伍;
5、其他业余队的教练员可暂无培训证书,但为满足未来执教资格的需要,所有教练员应尽快参加岗位培训以取得岗位培训等级证书。
(二) 女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 2001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女足超级联赛队,2003年起持有A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上述各队;
2、 2001年起持有C级岗培证书可执教女足成年专业队,2003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女足成年专业队;
3、 2001年起持有C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女足青年专业队;
4、 女足业余队教练员可暂无证书,但为满足未来执教资格的需要,所有教练员应尽快参加岗位培训以取得岗位培训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甲乙级队、女子超级联赛队的教练员首次制作“资格证”,由中国足协在注册时办理,以后每年按照本文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非甲乙级队、女子超级联赛队教练员(即业余教练员)的“资格证”由会员协会制作和办理,男足竞技系列U-21、U-19、U-17岁和女子成年与青年专业队教练员的“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须报中国足协审核盖章。
第二十九条 业余教练员在会员协会注册并领取资格证书后,在当年的任何时间又被聘入甲乙级队、女超队、男足竞技系列U-21、U-19、U-17岁队和女成、女青专业队担任教练员的,必须在受聘同时,将会员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等级证书(或复印件)寄送中国足协审核并在“执教职位”一栏中盖章。
第三十条 职业教练员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其人事关系在俱乐部或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
(二) 持有岗位培训证书,并按岗位培训证书的等级执教相应级别的足球队;
(三) 外籍教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执教甲乙级球队,必须持有其本国职业级教练员证书、该国足球协会允许其在国外执教的有效证明,并上报与聘用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业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职业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并附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工作合同,连同教练员的“资格证”由俱乐部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中国足协注册,中国足协审核后存档一份,同时将另两份和“资格证”批复给会员协会,会员协会留档一份,并将其中一份和“资格证”返回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
(二) 甲乙级队教练员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6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300元;女子超级联赛队的教练员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1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0元;
(三) 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四)职业教练员在当年赛季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应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到中国足协补办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业余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球协会业余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资格证”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首次制作除外),再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一份连同“资格证”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并将业余教练员的注册登记软盘和盖章的汇总表报中国足协备案(可和业余运动员合在一起)。
(二)业余教练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8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元;
(三) 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
(四) 业余教练员在当年赛季中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应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补办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九章 运动员及自由人注册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颁发的《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或《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职业登记证”或“业余登记证”)。
每一名运动员只能有一本“登记证”和一个“证号”。登记证必须按顺序每年填写一页,并签署日期。
(一)关于“职业登记证”:
1、“职业登记证”需每年注册,注册期限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规定。
2、“职业登记证”由会员协会报中国足协办理注册,中国足协同时审核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加盖中国足协注册及参赛资格章的“职业登记证”为有效登记证。
3、职业运动员转会时,由原注册协会秘书长和转入协会秘书长在“职业登记证”上相应的转会一栏中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
4、业余运动员转为职业运动员的,除双方秘书长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外,运动员所在单位须携带原“业余登记证”到中国足协办理“职业登记证”、并将原“业余登记证”交回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原“业余登记证”作废。
(二)关于“业余登记证”:
1、竞技系列U-21、U-19、U-17队、女足成年及青年专业队以及其他运动员使用《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2、 竞技系列U-21、U-19、U-17队和女足成年及青年专业队运动员的“业余登记证”由会员协会在相关栏目填写后,再报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并盖参赛资格章后该证有效。其他运动员的 “业余登记证”由会员协会签字并盖协会公章即为有效。
3、业余运动员转会,其“业余登记证” 转会一栏由双方秘书长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首次制证的,会员协会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1、运动员的出生日期依照户口本原件如实填报;监护人一栏要求首先填写“父亲”,其次是“母亲”。
2、软盘录入格式(用Microsoft Excel 录入):姓名字与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出生日期须填全年月日,格式如“1985-2-15”;联系电话须有区号,家中电话在电话号码后面加“(H)”,单位电话在电话号码后面加“(O)”。
3、首次制做“业余登记证”的,须每年在中国足协规定的注册期限内,按统一格式上报软盘(汇总成一个文件上报中国足协),由中国足协配号并制做不干胶;“登记证”制做完成后,除了非人为因素外,所有内容不予修改。
第三十五条 职业运动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俱乐部连同“职业登记证”报属地会员协会,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在将注册表连同“职业登记证”报中国足协注册;注册表需贴照片。
(二) 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给会员协会一份,另一份连同“职业登记证”批复给运动员所在俱乐部;
(三) 甲、乙级队运动员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6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400元;女子超级联赛队运动员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0元;
(四) 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五)职业运动员在中国足协规定的第二次转会期间变更属地服役单位,可在第二次转会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补办一次注册。
第三十六条 18岁以下的运动员注册须有其监护人的签字,业余运动员年满7周岁方可注册。
第三十七条 业余运动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俱乐部连同“业余登记证”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 ,由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上报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由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存档,另一份连同“业余登记证”给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
会员协会须同时上报业余运动员注册登记软盘和盖章的汇总表。
(二)年满18周岁的业余运动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4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未满18周岁的业余运动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元。
(三)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1月28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 。
(四)业余运动员转会致使变更属地会员协会的,可补办注册,但须按程序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三十八条 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有原俱乐部证明)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否则不能转会也不能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
第十章 裁判员注册
第三十九条 经中国足协考核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以及经中国足协推荐、国际足联当年批准的国际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注册表》一式两份,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审批,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给会员协会一份。
(二) 国家级裁判员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10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三) 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四) 中国足协向批准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颁发证书、手册和胸徽。
第四十条 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注册表》一式两份,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挡一份,批复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一份,并报《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登记表》至中国足协备案。
(二)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40元。
(三)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1月28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
(四)属地会员协会向批准注册的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颁发证书和手册。
第十一章 俱乐部会员注册
第四十一条 俱乐部会员的注册办法暂由俱乐部自定。
第四十二条 俱乐部应在每年注册时将其会员人数经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报属地会员协会,再由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二章 足球经纪人注册
第四十三条 足球经纪人每年直接在中国足协注册。
第四十四条 足球经纪人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为人民币3000元,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1日。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1、 上报的注册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2、 字迹模糊不清,有涂改、手写或未按规定格式打印的;
3、 逾期未报注册和交纳注册费的;
4、 足球经纪人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或资信不佳的。
第四十六条 注册单位未按顺序填写“登记证”或填写字迹不清楚的,须按规定重新制作“登记证”并登记。
第四十七条 擅自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等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根据情节对运动员处以1—3年停赛的处罚,对有关教练员处以1—2年停止执教的处罚,并在全国范围通报批评有关单位。
第四十八条 在一个赛季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取消其参加该赛季的所有比赛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单位和注册协会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名运动员持有两本以上“登记证”,将没收证件,取消其参加比赛的资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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