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2011-02-08 08:28: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足球运动发展,规范球员转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以及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球员身份
第三条球员类别
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以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
第四条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具有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权。
业余球员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余球员经转会仍为业余球员的,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注册成为职业球员。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以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后,在30个月内再次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新俱乐部不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支付培训补偿。
第六条终止足球活动
职业球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资格。
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为该球员代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参加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可以在最临近的一次注册期内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该俱乐部租借球员应当返回租出球员俱乐部。
(一)由于解散、破产或因无力经营导致球队不能参加官方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未办理年度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无能力参赛或无资格参赛的情形。
第三章 球员注册
第八条球员注册
球员注册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只有已经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
球员一次只能注册在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在同一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在三家俱乐部,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若球员转会前后的两家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赛季交叉(即其中一家俱乐部所属的赛季为跨年度),则该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参加该赛季的官方比赛。前提是该球员应当遵守与前两家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注册期以及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注册期
球员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注册。第一次注册期是指自上赛季联赛结束后至本赛季联赛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12周;第二次注册期是指本赛季联赛中期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球员参赛证
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发放该球员的参赛证。参赛证上应当写明该球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球员12周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培训单位及俱乐部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球员转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该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同意。
租借期限不得少于两次注册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租借期内,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可依据本规定签订该球员的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限届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该转会球员不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
租入球员俱乐部未经租出球员俱乐部以及球员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被租借球员转会或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罚的执行
球员在转会前受到纪律处罚的,其在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当继续执行该处罚。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协会该球员的禁赛处罚。
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会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职业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注册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
(三)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
(四)超出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的;
(五)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转会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球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参加新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按照所逃避数额的5%加倍支付;未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新俱乐部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
第二十条 转会程序
新俱乐部应当在注册期内向新协会提出球员的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新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会协议、劳动合同;
(三)地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应当:
(一)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
(二)通知新协会,由于原俱乐部与球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或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
新协会签发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当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此临时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协会为该球员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该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转会协议及劳动合同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第五章 国内业余球员转会
第二十二条 业余球员办理转会无注册期限制。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业余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单位培训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单位培训合同期限未满,原单位同意转会的;
(三)没有所属单位,直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其转会手续由其所注册会员协会代为办理);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自付培训费用达到年度培训支出70%以上的青少年业余球员,转会不受限制,原单位只能向该球员收取不超过年度培训开支3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余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注册或已在会员协会注册,但未在中国足协备案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
(三)与原单位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转会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单位与新单位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单位与新单位参照本规定附件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培训合同
新单位与球员签订的培训合同,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要求,并载明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球员在签订培训合同前,可以参加新单位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单位应当按照转会费总额的5%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当向原协会按照所逃避数额的5%加倍支付;未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新单位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球员收取转会费。
第二十九条 转会程序
新单位应当向新协会提出球员的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新单位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会协议、培训合同;
(三)地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应当:
(一)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
(二)通知新协会,由于原单位与球员培训合同期限未满或双方就培训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
新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当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此临时注册。
第三十条 只有在新协会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球员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官方比赛。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协会下属单位间业余球员转会,会员协会可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余球员转会管理规定。
第六章 涉外球员转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
在国内寻求涉外转会服务应当委托国际足联认可的经纪人或律师代理。
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球员或俱乐部应当要求经纪人或律师出示执业证,同时将执业证复印件发至中国足协备案。
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与球员或俱乐部签订代理合同。
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会时间
涉外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外籍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外籍球员转入
(一)转会协议
转会协议应当由双方俱乐部及球员或其经纪人签订。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同时须注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如有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声明,应当附载。
(二)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该劳动合同须经球员、新俱乐部以及球员经纪人三方签字方为有效。该合同可另附回国参赛、探亲等特别条款。
(三)转入程序
新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国际转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转会协议、劳动合同及球员或俱乐部与经纪人的代理合同。
中国足协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球员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
未经索要,中国足协收到的《国际转会证明》无效。
收到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传真件后,中国足协即可为球员办理参赛证。
新俱乐部持球员参赛证、转会协议及劳动合同到新协会办理球员转会注册手续。
新协会为球员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球员的转会材料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此时球员获得临时注册资格,在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原件后,球员获得正式注册资格。
中国足协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球员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答复,中国足协将通知新协会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中国足协可以要求新协会撤销此临时注册。
只有获得《国际转会证明》或临时注册资格并办理了参赛证的球员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第三十六条 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转会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外籍球员,可以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同时应当注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转会费的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球员转出
球员转会至香港或澳门地区时,转会手续按照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的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球员,可以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
(一)由中国足协委派到国外培养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三)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四)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五)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立即通知原俱乐部在5日内向中国足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确认函;
(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须提供转会双方俱乐部签订的转会协议及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确认函;
(三)收取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申请;
(四)不同意该球员转会的书面说明和证据。
有权收取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其他俱乐部,应当在收到中国足协通知后5日内,提供收取上述款项的书面申请,或放弃收取上述款项的书面声明。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收取上述款项。
具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足协有权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一)该球员符合转会条件;
(二)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并通知原俱乐部后5日内,原俱乐部未按照本条第三款要求提交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国内球员转回
国内球员从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转会回国内,应当在中国足协规定的两次注册期内办理转会手续。转会回国内原俱乐部的,该转会球员不占用该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转会回国内新俱乐部的,该转会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转入在香港或澳门足球总会注册的球员时,转会手续按照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的规定办理。
转入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并在香港或澳门足球总会注册的球员时,该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的球员在内地俱乐部之间进行转会时,该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的球员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等国际俱乐部比赛时,其参赛资格根据比赛竞赛规程认定。
第四十条 台湾地区球员转会,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保持合同稳定性
第四十一条 恶意串通,损害中国足协或第三方利益的转会协议无效。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且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责任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考虑足球项目的特点,结合下列因素确定:球员现有合同和/或在新合同中所确定的薪酬及其它福利、现有合同的剩余时间、由原俱乐部支付或承担的费用以及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
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球员被要求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应当由球员和新俱乐部共同承担。赔偿金的分担比例由双方约定。
在保护期内违约的球员,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4个月内参加任何官方比赛,情节严重者可禁赛6个月。禁赛处罚在球员转会至新俱乐部后的第一个赛季开始执行。在保护期外,球员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可不受禁赛处罚,但球员应当在其参加的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后15天内通知其所属俱乐部终止合同,否则该球员将受到纪律处罚。保护期在续签合同后重新开始计算。
在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取消其在连续两次注册期内注册任何国内或外籍新球员的资格。任何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职业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球员违约。
第四十六条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最短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第四十七条 不满18周岁的球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不满18周岁的球员签订培训合同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签或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四十九条 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是否获得参赛资格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如果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俱乐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中国足协。
第五十二条 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补充合同),以在中国足协备案的为准。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对俱乐部的影响
任何俱乐部不得允许其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受第三方影响,或使第三方具有影响其在合同关系和转会事宜等方面的独立性、政策制定以及队伍表现的能力。
第八章 球员代表国家队比赛
第五十四条 当球员被其国籍所在国选为国家队球员并被要求回国参加国家队比赛时,与该球员签有劳动合同的俱乐部应当放行其回国参赛。
(一)列入国际足联比赛日程表的比赛;
(二)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比赛。
第五十六条 球员回国参加国家队比赛应当有准备期,有关准备期的放行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际友谊赛:48小时;
(二)国际比赛预选赛:4天(包括比赛日)。如果比赛在球员所属俱乐部注册的洲际足联所在地之外的大洲举行,放行时间可延长至5天;
(三)特别指定为友谊赛的国际比赛预选赛:48小时;
(四)特别指定为国际比赛预选赛的友谊赛:48小时;
(五)国际比赛决赛:首场比赛前14天。
任何情形下,球员都应当于开球前48小时加入国家队。
对于已经自动获得国际足联世界杯决赛资格或洲际足联锦标赛决赛资格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球员,在被召回参加特别指定为国际比赛预选赛的友谊赛时,其放行时间应当与在该期间安排的官方比赛放行时间相一致。
第五十七条 相关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球员回国参赛的时间达成协议,俱乐部可因此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如球员转会时即已达成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第五十九条 如果球员未能在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返回俱乐部,该球员下次回国参赛的准备期放行时间缩短为:
(一)国际友谊赛:24小时;
(二)国际比赛预选赛:3天;
(三)国际比赛决赛:10天。
如果相关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再次违反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将对该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做出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缩短放行期限;
(三)禁止在以后的比赛中召回球员;
(四)应俱乐部的要求对球员和/或其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追加处罚。
第六十条 召回球员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应当承担球员因回国参赛所发生的旅行费用。
第六十一条 被召回球员所属的俱乐部应当负责球员整个被召回期间的伤病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包括球员在参加国家队比赛中的负伤保险。
第六十二条 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召回其在国外注册的球员回国参赛,应在比赛日前至少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球员及其所属俱乐部。如果被召回球员参加的是国际比赛决赛,则应当在14天的准备期前至少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球员及其所属俱乐部。俱乐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天内放行该球员回国参赛。
第六十三条 在召回球员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要求下,因伤病不能回国参赛的球员,应当接受该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指定医生的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中国各级国家队征调国内球员的规定
中国各级国家队从国内各俱乐部征调球员时,国内俱乐部应当同意被征调球员加入国家队,被征调球员应当服从征调。如果国内俱乐部或球员拒绝征调,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对相关俱乐部或球员做出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赛;
(四)暂时取消转会资格;
(五)该球员代表俱乐部参加的所有比赛判对方获胜;
(六)扣分;
(七)其他处罚。
以上各项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在球员转会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六十八条 因转会费数额引起的争议,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按照本规定附件四的标准裁决。
第六十九条 在国内转会活动中,任何不履行转会协议、培训合同、劳动合同和/或本规定其他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培训单位、俱乐部或球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对其做出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时取消参赛资格;
(四)暂时取消转会资格;
(五)暂时取消注册资格;
(六)其他处罚。
以上各项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在涉外转会过程中,俱乐部违反本规定或不履行转会协议、劳动合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除执行相关处罚外,还将减少其外籍球员参赛名额,直至暂时取消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二)对不服从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赔偿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从其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相应数额,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赔偿金。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暂时取消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给予俱乐部罚款、扣分、直至降级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特别规定一
为逐步有序促使国内球员转会活动符合国际足联管理要求,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赛季第二次注册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转会:
(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
(二)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规定涉外转会规定,申请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
(三)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至2010年1月20日仍未清偿的。
在上述期间内未转会的球员,俱乐部不得降低该球员原工资、奖金标准。
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0赛季第二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七十二条 特别规定二
国内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至国内原俱乐部以外的任何一家新俱乐部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内新俱乐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前中国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当时规定需要支付转会费的,新俱乐部应当向国内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
(一)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时,新俱乐部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
(二)球员未代表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以实际出场为
准),或该球员与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
(三)其他明显规避中国足协规定并损害国内原俱乐部利益的行为。
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1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本规定附件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定实施后,中国足协可根据实施情况或国际足联的新规定对其进行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 定义
本规定中,若上下文无其他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国际足联:国际足球联合会的简称。
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被国际足联代表大会接受成为会员的国家(或地区)足球协会。
洲际足联:由国际足联认可,管理同一大洲(或地理上可管辖的区域)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组织。在亚洲即为亚洲足球联合会,简称亚足联。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的简称。
会员协会:被中国足协接受成为会员的地方足球协会。
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由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足球赛事。
官方比赛:在有组织的足球赛事框架下进行的比赛,例如国家联赛、杯赛以及俱乐部国际锦标赛等,但不包括友谊赛和测试赛。
原俱乐部:球员离开的俱乐部。
原单位:球员离开的培训单位。
原协会:原俱乐部或原单位所属会员协会。
新俱乐部:球员加入的俱乐部。
新单位:球员加入的培训单位。
新协会:新俱乐部或新单位所属会员协会。
中超: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
中甲: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
中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
国内球员:除港澳台地区球员外,拥有中国国籍并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注册的球员。
外籍球员:拥有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所属国家(或地区)国籍的球员。
赛季:从国家相关联赛第一场官方比赛开始到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的时期。
保护期: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注册期:由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确定的办理球员转会及注册手续的时间范围。原则上每赛季应当有两次注册期。
培训补偿:球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加入的新俱乐部(无论转会是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进行),均有向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球员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具体规定见附件三。
转会费:因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
附件二: 培训补偿
通常情况下, 球员12周岁至23周岁期间为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期。在球员21周岁之前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获得培训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球员在21周岁之前就停止了训练活动,培训补偿的计算从该球员12周岁时开始至其停止训练活动时结束。培训补偿的支付不影响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培训补偿的支付
1、出现下列情形时,新俱乐部需要支付培训补偿:
(1)球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即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
(2)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无论转会是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发生)。
2、出现下列情形时,新俱乐部无需支付培训补偿:
(1)原俱乐部无正当理由与球员终止劳动合同;
(2)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第四类别或中国足协第三类别俱乐部;
(3)职业球员转会后获得业余球员身份。
二、培训补偿的支付责任
1、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其所属俱乐部应当在30日内向该球员12周岁以后培训过他的所有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依据球员参赛证上提供的注册记录支付培训补偿。支付金额应当根据该球员在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不同的培训年数按比例计算。此后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只需依据有效培训年数支付给当次转会前该球员所属的最后一家俱乐部,培训补偿应在该球员注册后30日内支付。
2、青少年业余球员自付培训费用的,培训单位应当将所获得的培训补偿按照该球员自付培训费用的比例分配给该球员。
3、若原协会无法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取得联系,或者在球员首次注册成为职业球员后18个月内,没有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主张培训补偿,该培训补偿将交由原协会用于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三、培训费用
1、涉外转会时,请登陆国际足联网站(www.FIFA.com)查询各洲际足联及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对所属俱乐部类别的划分以及培训费用标准。
2、国内转会时,中国足协管理的俱乐部划分为以下类别:中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3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万元人民币/年。
四、培训补偿的计算
1、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培训补偿为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12周岁至21周岁期间在原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培训年数。此后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均按照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21周岁赛季结束以前在原俱乐部的培训年数计算。
2、为避免过高设定年轻球员的培训补偿,球员从12周岁至15周岁(即4个赛季)期间的培训费用将依据国际足联第四类别或中国足协第三类别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计算。
附件三: 联合机制补偿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
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12周岁到23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具体系数如下:
-12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3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4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5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6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17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18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19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0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1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2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3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新俱乐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球员注册后30日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如果转会费是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俱乐部应当在每期款项支付后30日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
新俱乐部应当依据球员参赛证所提供的注册记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的分配金额。球员应当在必要时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义务。
若转会发生18个月后,原协会无法与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取得联系,该联合机制补偿将交由原协会用于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附件四:国内职业球员转会费参照标准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双方俱乐部就转会费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参照本标准计算。
一、球员转会费为转会之前上一年度年收入乘以加值系数;
二、球员转会之前上一年度年收入包括:
1、工资;
2、训练津贴;
3、实际领取的奖金和出场费。
1、工资;
2、训练津贴;
3、实际领取的奖金和出场费。
三、加值系数:
1、俱乐部系数 =(转出方系数+转入方系数)÷2
中超第一名为3.4,以下递减0.1,最低为2.2;
中甲第一名为2.2,以下递减0.1,最低为1.5;
中乙第一名、第二名为1.5,以下均为1。
2、球员年龄:25周岁至28周岁为1,每减少一周岁加0.1(至18周岁),每增加一周岁减0.1;
3、当年代表国家队、国家U23队及国家U19队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别为1.2、0.8、0.5(注:三项中只计一项);
4、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的最佳球员和最佳射手均为1。
1、俱乐部系数 =(转出方系数+转入方系数)÷2
中超第一名为3.4,以下递减0.1,最低为2.2;
中甲第一名为2.2,以下递减0.1,最低为1.5;
中乙第一名、第二名为1.5,以下均为1。
2、球员年龄:25周岁至28周岁为1,每减少一周岁加0.1(至18周岁),每增加一周岁减0.1;
3、当年代表国家队、国家U23队及国家U19队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别为1.2、0.8、0.5(注:三项中只计一项);
4、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的最佳球员和最佳射手均为1。
以上各项相加即为加值系数。若一名球员同时满足第3项和第4项所述情况,只计算数值较高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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