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峡杯”U-15足球邀请赛竞赛规程
2006-09-04 17:45: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 主办单位:福建省足球协会
二、 承办单位: 北师大泉州附中
三、 协办单位:
四、 竞赛日期:2006年7月23日——28日
五、竞赛地点:福建省泉州市
六、参赛单位:台湾两支、香港、福建等八支
七、参赛办法:
1、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必须是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每队报名人数22人,其中领队1名,教练员2名,队医1名,运动员18名。
3、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院体检合格方可参加比赛。运动员在此比赛中因健康问题并由此涉及的问题,由本队负责。大会建议参赛队员在当地购买人身保险。
八、报名与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请各队于2006年7月10日前把第一次报名单寄到福建省足球协会。
(二)第二次报名:请各队于赛前20天将报名单寄福建省足球协会,以邮戳为准。
(三)各代表队、裁判员于赛前2天到承办单位报到。报到时各队须交运动员出生年月证明(身份证或护照)、每位运动员2寸近照一张并填上出身年月以及医院健康证明。
九、 竞赛办法:
(一)参赛队伍在6队以下(含6队),采用单循环赛制。
(二)参赛队超过6队经抽签将参赛队分为A、B两个小组,分别进行单循环比赛。获得小组循环赛1—2名的队,按照A1—B2、B1—A2的对阵方式进行淘汰赛,决出第一至第四名,获得小组循环赛3—4名的队,按照A3—B4、B3—A4的对阵方式进行淘汰赛,决出第五至第八名。90分钟比赛平局须决出胜负时,不进行加时赛,直接以罚点球决出胜负。
十、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则依次按相等队之间比赛的胜负、净胜球、总进球数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上述各项仍相等,则依次按他们在小组全部比赛中的净胜球、总进球数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四)如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五)如果某队弃权,判罚该队所有比赛(包括已赛或未赛的场次)均以0:3负于对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全场比赛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最多不超过15分钟,比赛使用5号球。
(四)每场比赛允许填报18名运动员,其中7名替补运动员,但只可替换人5名运动员。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规定如下:
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赛区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六)在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七)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赛事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事组委会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包括罚球点球);
(八)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表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不准用空心字体号码,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队员必须戴护腿板、穿足球鞋(人造草地)金属鞋钉比赛鞋除外;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十二、比赛监督、裁判员由福建省足球协会选派。
十三、奖励办法
十四、经费
凡参加比赛的各队需承担往返的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70元人民币缴纳食、宿、交通等费,其它比赛费用由竞赛委员会承担。超编人员每人每天缴纳食、宿、交通等费100元。
十五、联系人:福建省足球协会 邹学钧
手
十六、其它事宜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属福建省足球协会。
福建省足球协会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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