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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规程
2007-05-11 17:17: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联赛名称为“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
第二条  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会员协会成立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负责大区业余联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各城市业余联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第五条  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
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一个单位的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自由组合以俱乐部队的形式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
运动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经当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为业余球员,当地会员协会应为运动员制作《参赛资格登记证》。
《参赛资格登记证》由当地会员协会在其证书上统一填写“2007年度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赛区”的文字内容,并加盖当地会员协会公章方可生效。运动员凭此参赛资格证参加本年度的业余队比赛。
第六条 报名
一、报名运动队必须准确填报下列内容:
(一)运动队名称;
(二)运动员的个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运动员的姓名、年龄;
(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登记证号码;
(五)运动员的身份证号码;
(六)运动员的球衣号码。
以上内容必须准确印制在本年度各级业余队联赛的秩序册中。
二、每支运动队报名运动员不得少于18人,报名上限由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确定。
三、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应为18岁以上。
四、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年度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
五、报名运动员在本年度内不得再代表其他单位或俱乐部的运动队参加比赛。
六、报名运动队和运动员,不得再报名参加由中国足协举办的其他系列的联赛。
七、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
八、全国足球业余队联赛为一次性报名,运动队的报名单在联赛开始前经当地足球协会确认后,在本年度参加各级业余联赛过程中,均不得补报和更换队员。
九、获得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报名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将参加市级和大区决赛阶段的秩序册以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同时附上审核。如运动队更变名称,须经所属足球协会审批,并报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十、获得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每队必须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指派专人担任,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在参加各阶段比赛时,必须出具由市级足球协会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参赛资格登记证》接受审验,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运动队必须出具参加市级联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及身份证;交竞赛组委会审核。同时,在赛前要接受对方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第三章竞赛办法
第八条  比赛时间
联赛分为市级业余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
市级业余联赛: 2007年05月至10月
大区决赛:         各大区自定
全国总决赛:        2007年11月上旬
第九条  比赛地点
一、市级业余联赛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二、大区决赛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确定。
三、全国总决赛比赛地点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第十条  分区、分组
一、分区安排:全国分为南、北两个大区。
二、负责单位:
南区:江西省足协;北区:西安市足协
三、分组安排:
(一)   南区:江西、武汉、上海、南京、青岛、湖北、浙江、江苏、安徽、广州、深圳、
厦门、广东、海南、广西、福建、湖南、贵州
(二)   北区:西安、成都、重庆、昆明、云南、陕西、四川、河南、新疆、北京、天津、
沈阳、大连、长春、延边、山东、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河北、山西、
宁夏、甘肃、青海、西藏
第十一条            竞赛办法
一、市级业余联赛应以周末赛为主,参赛队数最少不应低于12支,比赛场次最少不应低于60场,比赛时段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定,但原则上不应少于5个月。各市级业余联赛的冠军队有资格参加大区业余联赛。
二、大区决赛的竞赛办法,由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确定,并报中国足协备案。大区决赛的比赛场次最少不应低于15场。两个大区决赛的前四名有资格参加全国总决赛。
三、全国总决赛采用赛会制。
第四章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名次决定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一)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
(一)进行小组循环赛时,名次决定方式同上;
(二)进行半决赛和决赛时,如90分钟比赛结束后仍为平局,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第十三条            奖励:
一、获得全国总决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获得奖杯。
二、获得全国总决赛第一名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各获金牌一枚;第二名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各获银牌一枚。第三名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各获铜牌一枚。
三、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设立“最佳赛区”奖。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五条            规定
一、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二、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运动员使用标准足球鞋。
三、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必须保证在天然或人工草皮上进行。
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组委会必须为各参赛队运动员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纪律保证金
参加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的运动队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如无违规违纪处罚,在赛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纪律保证金的数额由各级业余联赛组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红黄牌
一、各阶段联赛的黄牌、红牌分别计算,不带入下一阶段。
二、各级联赛组委会对运动队或运动员的追加处罚,在下阶段比赛中则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处罚
在全国足球业余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应级别的业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做出处理,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第六章 联赛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组委会
一、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组委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成立,全面负责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组委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人员、各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负责人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所属会员协会,负责组建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由所属区域内各会员协会的负责人组成。该组委会对中国足球协会负责。
二、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由随参赛队工作的赛风监督员组成,负责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的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纪律委员会主任。当纪律委员会处理的事件涉及相关会员协会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主任回避时,由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主持工作。
(二)在大区决赛阶段,纪律委员会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作出的处罚决定,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三、工作规定
(一)应严格按《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
(二)应确保本大区内的各级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达到《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
(三)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应召开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并在召开会议前一周,向中国足球协通报会议的时间、地点,在会议结束后,向中国足球协会报交会议的相关资料。
(四)在大区业余联赛开始前一周,中国足球协会应收到大区联赛组委会报交的竞赛组织工作计划、秩序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凡不能达到以上规定的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情况进行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拨或停拨大区竞赛补贴经费;
3、取消该会员协会的大区负责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业余联赛管理
一、各城市业余联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各城市足球协会应对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负责。
二、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各城市足球协会组织业余联赛,应设立纪律委员会。并由秘书长主持该委员会工作。
(二)市级业余联赛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违纪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各类处罚,一经决定即可执行,同时报大区纪律委员会备案。对取消参赛和参赛资格的运动队、运动员,应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工作规定
(一)应严格按《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
(二)应确保市级业余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达到《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
(三)在市级业余联赛开始一周前,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应收到当地足球协会报交的竞赛组织工作计划、秩序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当地足协须指派专人负责业余联赛工作,同时应按时参加所属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并作为赛风监督员随队参加大区业余联赛,负责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的管理。
(五)凡不能达到以上规定的足球协会,由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上报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将根据情况进行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取消该会员协会举办市级业余联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决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委托所选定决赛地点的地方会员协会,组建全国足球业余联赛决赛组委会。
二、决赛组委会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当地会员协会、体育场、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国足球协工作人员组成。
三、组委会设主任一名,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比赛期间的事务。
四、工作职责
决赛组委会须设置下列部门,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竞赛部:负责决赛阶段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竞赛的工作文件,安排训练和比赛日程,审核黄牌、红牌以及比赛成绩,发布比赛成绩和停赛通知等。
(二)资格部:负责审核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三)接待部:负责参赛队、竞赛官员、裁判员的交通、食宿等接待工作。
(四)安保部:负责赛区安全保卫工作,运动队、组委会工作人员等各类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新闻部:负责决赛阶段的新闻宣传工作,为媒体的采访转播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财务部:管理决赛帐目,计算和收缴违纪和红黄牌罚款。
五、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该纪律委员会由随参赛运动队工作的赛风监督员组成。纪律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当纪律委员会所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涉及相关运动队时,该队委员应予以回避。
(二)该委员会在决赛阶段,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赛风监督员
一、委派
获得参加大区业余联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其所属足球协会须派专人,作为该队赛风监督员随队工作。
二、职责
(一)全面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的纪律管理工作。
(二)全面负责参赛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并对运动队或运动员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三)担任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在赛前进行对方运动队的资格审查工作。
(五)向所属协会汇报运动队比赛成绩及赛风赛纪情况,以加强会员协会对运动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一、市级业余联赛阶段的裁判员,由当地足球协会选派。
二、大区决赛阶段的裁判员,由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选派。
三、全国总决赛阶段的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选派。
第七章 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联赛经营
一、联赛标识
凡举办全国足球业余队联赛的赛区,在印制秩序册时,必须印有联赛标识;同时,必须在主赛场显要位置悬挂联赛标识。
二、联赛冠名
(一)中国足球协会拥有全国足球业余队联赛的冠名权。
(二)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可指定本大区的业余联赛冠名。
(三)经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批准,市级业余联赛组委会可指定本地区的业余联赛冠名。
(四)冠名规范为《2007年全国足球业余联赛×××大区×××杯赛×××赛区×××杯赛》。
三、门票
门票由承办单位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
四、广告
承办单位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所有。
五、电视转播
电视转播权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由各级业余联赛的负责单位进行管理。电视转播由承办单位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经费
一、全国足球业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自理。
二、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足球协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比赛广告、门票、电视等经营权转让。
(三)自行经营、开发的其他项目。
(四)大区决赛阶段每队的报名费。
(五)工作经费、罚款均单独列帐,在大区联赛组委会全体会议上公布,同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市级业余联赛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比赛广告、门票等。
(二)自行经营、开发的其他项目。
(三)参赛队的报名费。
(四)工作经费、罚款均单独列帐,并报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运动队费用
一、运动队一切费用自理。
二、运动队参赛费用包括:
(一)报名费:各阶段比赛的报名费用由各级联赛组委会确定。但每队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二)纪律保证金:参加业余联赛的运动队需交纳的纪律保证金。纪律保证金数额由各级业余联赛组织确定。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费用
一、市级和大区决赛阶段,裁判员的开支项目与标准,由当地足球协会和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国总决赛阶段,裁判员的开支项目与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
1、裁判长、裁判员报销往返硬卧火车票。如从居住城市乘坐火车到赛区,单程时间在12小时以内,往返发放各100元的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单程时间超过12小时但不足24小时的,往返各发放150元的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单程时间超过24小时的,往返各发放200元的路途补助。
2、从居住城市出发及赛区报到的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津贴
1、裁判长每人每天150元;
2、裁判员每人每天100元。
(三)食宿标准
每人每天不少于150元。
第二十九条     赛风监督员费用
各队赛风监督员的各种费用由所属足球协会负担。
第三十条            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费用
一、获得大区业余联赛和全国总决赛承办权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中国足球协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比赛广告、门票等;
(三)自行经营、开发的其他项目。
二、全国总决赛承办权单位应承担的费用:
(一)竞赛组织工作和编印秩序册的费用。
(二)两个正式比赛场地和至少两个训练场地的场租。
(三)各参赛队每队22人的住宿费。
(四)各参赛队到赛区报到和离会,及来往比赛场地和训练场地的市内交通费。
(五)比赛期间各参赛队运动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六)裁判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作津贴等。
(七)中国足球协会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作津贴等。
(八)必要的安保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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