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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足球赛暨2009年全国高中足球联赛福建赛区竞赛规程
2009-05-18 11:59: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福建省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足球赛暨2009年全国高中足球联赛福建赛区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中国中学生体协、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宁德市教育局、宁德市体育局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200943056430号报到)在宁德市霞浦县举行

四、参赛单位:各设区市教育局、体育局

五、参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健康问题并由此涉及的问题,由本队负责。大会规定参赛队员在比赛其间购买人身保险。

(二)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以及具有同等性质的中等专业学校均不能参赛。凡是2008年、2009年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各级竞技系列比赛并在当地足协注册或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备案)的运动员,均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为199111以后出生者

六、报名办法:

1、本届中运会足球赛与全国高中足球联赛报名为一次性报名。

2、每设区市教育局组一个代表队参加比赛、比赛成绩得分计入第八届省中运会。另外,各设区市指派一至两中学代表队(仅限该中学的学生)参加比赛,比赛成绩得分计入全国高中足球联赛。

3、可报运动员22人(到赛区20人)、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将各参赛校的报名表审查并确认一所学校为中运会的参赛队。

七、报名办法:

41日前将《第八届福建省中学生运动会足球赛暨2008-2009中国高中足球联赛报名表》(见附表)一式二份(电子版),分别报送教育厅体卫艺处陈丽红(电子信箱:clho3763@163.com电话:0591-87091348),宁德市教育局中教科叶陈靖(电子信箱:yechenjin@126.com、电话:0593-2915680)。

七、参加比赛办法:

(一)第一阶段比赛分AB组,A组第一阶段比赛名次为中运会足球赛名次。

(二)第二阶段由AB组前二名进入决赛。冠军队将代表福建参加全国(南区)分区赛。

(三)参赛运动员报到时,必须交验证本人学生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伤害意外保险。否则,不得参赛。

(四)决定名次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局各得1分,负一场得0分,按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如仍相等,则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4)如果某队弃权,判罚该队所有比赛(包括已赛或未赛的场次)均以03负于对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全国学生足球比赛纪律处罚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全场比赛80分钟(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中场休息最多不超过15分钟,比赛使用5号球。

(四)比赛采用11人制,每场比赛允许填报18名运动员,其中7名替补运动员,但只可替换人5名运动员。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规定如下:

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赛区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六)在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七)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赛事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事组委会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包括罚球点球);

(八)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表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队员必须穿布质足球胶钉鞋;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九)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留怪异发型(含光头)以及佩带任何饰物。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九、比赛监督与裁判员选派

(一)比赛监督由教育厅体卫艺处选派。

(二)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由教育厅体卫艺处选派,不足由当地教育局、体育局选派补充。

十、经费

(一)参赛队应按人数每人每天交食宿费60元人民币,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负责。往返差旅费自理。

(二)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

十一、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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