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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足球协会章程
2006-08-28 11:57: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福建省足球协会章程

二〇〇六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全称:福建省足球协会(简称福建足协),英文译文:FUJIAN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FA)。

第二条  本协会由福建省热衷足球运动的各届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广泛团结、动员全省足球工作者、运动员、足球爱好者以及各界人士、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足球运动在本省的发展;积极组织和支持省内各层次的足球活动,活跃、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华侨的足球运动组织和爱好者的联系交流,增进友谊.同时,加强与省内外足球爱好者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友谊。

第四条  本协会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体育局   电话:059187814943875566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足球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

(二)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各层次的足球比赛,发掘培养有前途的运动员,并对各运动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制订本省足球竞赛制度与条例,监督和保证省内各类比赛执行国际足联制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四)在省体育部门的授权下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考评审核教练员、裁判员晋级等事项,推荐国家级裁判员。

(五)组织足球运动理论、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发挥积极咨询作用。

(六)发展足球运动、培育足球运动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足球运动产业化。

(七)加强与全省各足球运动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 、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八)开展国际间和省外间及对台、港 、澳足球运动交流,发展同省外足球运动组织和爱好者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在福建省足球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定或代表大会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返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换届筹备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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