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2006-09-04 21:48: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漳州市足球协会,下称协会,简称漳州足协。英文名称为“Zhang Zho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ZF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漳州市足球专项的、并具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宣传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我市持续发展;
(三)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扩大足球人口和提高运动水平为目的;
(四)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为政治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漳州市体育局、漳州市体育总会以及漳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足球运动,组织群众参加各类足球运动,推动辖内地区足球事业的发展;
(二)主办和承办各种足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足球项目的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评定工作;
(四)负责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管理,并通过选拔组队参加省内外各类足球竞赛活动;
(五)对辖内举行的足球竞赛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与上级足球协会(总会)及兄弟城市足球协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章程的各县(区)、行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业余俱乐部以,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俱乐部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在我市参加有计划、有系统的业余和半专业层次训练(工作)的人员以及在该协会组织机构工作的人员自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足球运动有较高的热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注册;
(二)申请成为团体会员者,必须提交本团体的章程。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予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辖内地区足球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无特殊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因特殊情况的需要,理事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并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体育总会和各协会之间的通联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专项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批有关运动员转会文件;
(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顾问;聘请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副会长,以加强协会的管理力量。
第二十三条
一、由漳州市足球协会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
二、常设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由会长聘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一、常设办事机构设下列部门:
1、办公室;
2、宣传部
3、竞赛部;
4、财务部。
二、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2、执行漳州足球协会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和计划;
5、维系与兄弟足球协会(总会)之间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6、管理协会财务运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比赛资格
未在漳州市足球协会注册的业余俱乐部、未注册的业余运动员,不得参加漳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
第三十五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业余俱乐部注册
一、业余俱乐部应按年度向漳州市足球协会注册;
二、按规定交纳当年的注册费。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注册
一、业余运动员必须每年进行注册登记,并持有注册证,方可参加漳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足球比赛。
二、个人会员的注册可直接到漳州市足球协会注册,其参赛资格由漳州市足球协会分配。
三、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可以在业余俱乐部之间转会。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1年 月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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